這一造假行為逐年遞增,四部門發文嚴懲

  食品造假、工程造假、財務造假、流量造假……很多領域都會出現造假行為,可你聽過打官司造假嗎?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對外發布並於當日起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這一造假行為逐年遞增,四部門發文嚴懲

  虛假訴訟,又被稱為“打假官司”。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有這樣一句話:嚴懲利用虛假訴訟逃避債務、非法融資、騙補騙保等行為,對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製造63起系列虛假訴訟的某房地產公司頂格處罰6300萬元。

  

這一造假行為逐年遞增,四部門發文嚴懲

  身份造假、購房合同造假、有關票據造假……報告中點名的這起案例曾廣為媒體報道。這家位於黑龍江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為阻止法院對房屋的查封,幕後組織部分購房者偽造材料,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後被法院識破。

  高達6300萬元的罰款,成為近年來我國法院針對虛假訴訟行為開出的最大“罰單”。

  這一案例能寫入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足可見最高司法機關對懲治虛假訴訟的重視。如今,公檢法司四部門聯手,更可見政法機關嚴懲虛假訴訟的力度和決心。

  意見對虛假訴訟犯罪作出了定義——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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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震曾指出,虛假訴訟與其他違法行為不同,它不僅嚴重損害了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更重要的是挑戰了司法權威,干擾了司法公正、損害了司法形象,踐踏了國家法律。

  近年來,虛假訴訟在民商事審判中呈逐年遞增態勢。數據顯示,2019年,人民法院審結虛假訴訟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

  民間借貸糾紛已成虛假訴訟的高發區。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虛假訴訟6142件,佔虛假訴訟總量的近一半。其他發案量較高的民事案由有買賣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等。

  當事人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追求非法的財產利益,有的是為了逃避國家政策的規制,比如車號管制的政策。”最高法立案庭庭長錢曉晨説。

  虛假訴訟往往與刑事犯罪緊密相連,刑民交叉案件時有出現。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涉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共1302件。超兩成刑事案件涉套路貸,超七成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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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雲港開發區法院對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虛假陳述行為給予司法制裁。

  發現甄別難、調查取證難、懲治手段不足,被認為是虛假訴訟防治的難點所在。

  錢曉晨指出,當前虛假訴訟行為形式多樣,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既有當事人利用現有證據、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也有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還有當事人與案外人之間惡意串通提起虛假訴訟,損害另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

  意見第22條提出,對於故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應當加大罰款、拘留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力度。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有關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先行予以罰款、拘留。

  近年來,在“套路貸”等虛假訴訟案件中,不乏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員等專業人士的“共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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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雲港開發區法院開出首張“虛假陳述”罰款決定書。

  此次意見第25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鑑定人、公證員、仲裁員的教育和管理,發現上述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依照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鑑定人、公證員、仲裁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假訴訟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虛假訴訟,須構建懲治合力。意見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協作,加強溝通協調,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犯罪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共同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犯罪。

  他人權益不容侵犯,司法尊嚴不容褻瀆。在法庭高懸的國徽下,敢於虛假訴訟挑戰法律權威者,必遭法律嚴懲。

  (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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