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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通過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並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想必騎電動車 的市民朋友,已經對《條例》裏電瓶車駕駛、乘坐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頭盔這項規定,十分熟悉了。 為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少市民也已經開始提前選購頭盔。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強制佩戴頭盔 外,《條例》還規定了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駛:(一)使用滿十年;(二) 違反本條例拼裝、改裝或者加裝;(三)制動、鳴號、燈光及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 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 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得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 全的裝置。
違反《條例》規定,駕駛超過使用年限或者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 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有拼裝、改裝或者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 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條例》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駕駛員應當年滿十六週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週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此外,條例還明確提出了“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等九個方面的具體要求,不得醉酒駕駛,不得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
同時,《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佔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為了保障條例確立的各項規範有效實施,切實增強可操作性,條例對有關的義務性、禁止性規範如佩戴安全頭盔等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明確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將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納入個人、企業的徵信管理體系。
來源:掌上南通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