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鬧得紛紛揚揚的貴陽賓利慕尚「退一賠三」一案想必大家也有所耳聞。
近日,該案結果終於揭曉。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一審「退一賠三」總金額 1650 萬元的判決,改由賓利經銷商賠償車主 11 萬元,車主承擔 31.1 萬元訴訟費。
後來,車主不服二審判決,再次上訴被駁回。車主輸了官司還要倒賠 20 萬,這也太糟心了吧。
新車發現維修記錄
2014 年 6 月 24 日,貴陽市民楊某在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貴興公司)了一輛價值 550 萬元的進口賓利慕尚女王登基鑽禧紀念版汽車。
但兩年後,楊某在保養車輛時無意中發現該車輛在銷售交付前曾做過車面漆面拋光打蠟處理和右後窗簾進行更換的維修記錄,認為向其出售的賓利汽車系問題車,且未向其告知這一情況,屬於欺詐性銷售,遂向貴州省高院提起訴訟。
楊某請求撤銷其與新貴興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判令新貴興公司退還購車款 550 萬元,車輛購置税 47 萬元,共計人民幣 597 萬元。
除此之外,請求判令新貴興公司向其支付車輛價款 3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人民幣 1650 萬元,另外他還請求判令大眾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 1650 萬天價賠償
貴州省高院於 2016 年 6 月 15 日受理了此案,但面對楊某提起的訴訟,新貴興公司和大眾銷售公司均認為在銷售過程中沒有欺詐隱瞞行為,理由是:
首先,這輛車是純進口的全新車輛,不存在質量問題、產品缺陷。對於車輛車漆和後窗簾的處理,是經銷商例行監測時處理瑕疵的正常程序,不屬於「大修」。
另外,簽訂合同時時因車輛並未到店,經銷商並不知道相關的情況,所以不屬於欺詐性銷售。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貴州省高院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合同締結和商品銷售的整個過程,都享有知情權等相關權利,而車輛是在交付前進行的瑕疵處理和維修,但並未告知楊某,故意隱瞞了車輛問題屬於欺詐。
一審判決:
2017 年 10 月 16 日,貴州省高院作出如下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楊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購的賓利牌汽車退還新貴興公司,新貴興公司返還楊某購車款 385 萬元,車輛購置税 47 萬元;新貴興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支付楊某車輛賠償金 1650 萬元。
二審改判車主倒賠 20 萬
新貴興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理由為對該車是否屬於「大修事故車」,以及該「維修」是否導致原告的締約目的無法實現等事實均未予以查明,新貴興公司既不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欺詐行為。
二審期間,新貴興公司補充提交了付款通知及增值税發票等訴訟材料,其銷售所得純利潤不足 10 萬元,不存在欺詐。
另外,汽車符合出廠檢驗標準,而對新車到店的檢查屬於 PDI 程序(即車輛的售前檢驗記錄),按行業慣例可以不告知楊某,且檢查情況已如實上報至廠家系統。
經過庭審,最高法院認為:新貴興公司雖未將窗簾問題及其修復情況告知楊某,但未予告知的信息並不屬於影響楊某締約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無證據證明新貴興公司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尚不構成欺詐。
二審判決:
2018 年 12 月初,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決:撤銷貴州省高院(2016)黔民初 166 號民事判決;新貴興公司於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賠償楊某人民幣 11 萬元;楊某負擔 31.1 萬元訴訟費;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後來,楊某不服從審判決,再次上訴。2019 年 9 月 23 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最高法民申 898 號民事裁定書,由於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再審裁定,駁回了楊某對經銷商「退一賠三」索賠案的再審申請。
至此,這起在汽車銷售行業引發重大關注的天價索賠案才終於畫上句號。
網友紛紛抱不平
最高法院稱,汽車銷售欺詐類案件,個案事實細節不一,而細節事實在欺詐的認定上所產生的影響不可忽略。該案判決為類案的審理提供了原則性路徑,對促進購車者知情權的合理保護和行業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不過廣大網友們站在消費者的角度還是為這位車主抱不平的,畢竟誰也不願意自己幾百萬買的新車有瑕疵啊。
不知大家對這個判決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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