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門檻、劃“紅線” 農業保險准入退出機制迎新

關乎全國人民“菜籃子”、“米袋子”的農業保險市場決不允許“帶病體”或“欠佳者”入局。6月12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明確總、分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門檻,圈定出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及配備專業人員具體數量等量化指標;同時,還建立農險經營評估機制,完善退出機制。

業內人士分析,當前,由於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不明確等原因,高速發展的農業保險出現了競爭失序等問題,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市場風險增加,農民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通知》建立完善全流程的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管理制度體系,有利於險企守法經營意識的建設,促進農業保險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抬經營門檻 圈定量指標

《通知》圈定了農險業務經營門檻,並從總公司和省級分公司兩個層面分別制定農險業務經營條件。

從人員配置來看,保險公司總公司需要有專門的農險管理部門,並配備8名以上相關專業人員,而省級分公司需要配備至少5人,其中,經營農險業務的縣級分支機構還應配備農險專職人員,專職人員的數量應當能滿足當地農業保險業務管理和服務的需要。

從償付能力這一硬性指標來看,對於上年度末及最近兩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總公司需要達到180%以上,專業性農險公司需150%以上。

一般而言,經營普通險種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需要在100%以上。相較之下,經營農險的門檻遠高於經營普通險種的門檻。對此,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解釋稱,根據過往研究數據,農險經營的風險大於一般財產保險將近10倍,因而也需要有更好的償債能力,以保障保險機構的經營穩定性,使得農民投保受災後能切實獲得賠償、權益得到保護。

定量指標出爐後,若有機構未能滿足硬性規定,意味着未達標機構或將從農險經營名單中被剔除。目前行業內有近30家保險公司經營農險業務,北京商報記者以償付能力為指標梳理發現,多數公司上年度末及最近兩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在200%左右,部分公司甚至達到1000%以上,如新成立的黃河財險等。不過,也有公司低於上述紅線,如中煤財險接連三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80%。

除了明確農險服務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外,銀保監會還從依法合規、信息化水平等方面進一步提高了農險業務經營標準。如明確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良好,近3年內未因農業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具備相對獨立、完善的農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設立在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國農業保險信息管理平台實現數據對接,能完整、及時、準確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等。

“《通知》不僅關注了償付能力,還對農險管理人員數量、分支機構以及服務能力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預計有小公司短期內比較難達到要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表示。

對於准入門檻抬高的原因,朱儁生表示,2015年,《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行政審批事項被取消。此後,農業保險市場適度的准入機制一直沒有有效建立起來,不利於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同時,庹國柱介紹稱,自2016年農業保險條例修改後,保險機構獲取農險經營資格無需再經過銀保監會審批,各個保險機構參與農險經營的積極性顯著提升。然而,隨着大量農險經營主體的湧入和失序競爭,農險市場的秩序亂象叢生,其中“三虛”問題尤為嚴重,即“虛假投保、虛假理賠、虛列費用”,這導致農業險對於農民的利益並未實現足夠有效的保障。

設兩年過渡期 鼓勵向西部突圍

嚴把農險經營准入關口的同時,在制度出台前後銜接、保險機構的指標考評方面,銀保監會也給出了“緩衝帶”。

《通知》顯示,在文件下發前已有農險經營資格,或已經開展相關業務卻不合要求的保險機構,尚有為期兩年的緩衝期,對公司進行整改,以求在時限前達到通知規定的標準。

面對償付能力下滑等問題,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中煤財險也在醖釀新的增資擴股計劃。今年年初,該公司發佈增資公告,向新股東長治市南燁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共募集資金3.2064億元。

接近中煤財險人士表示,鑑於該公司目前正增資擴股,新股東進駐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或將大幅提升,屆時,將達成經營農險業務的險企滿足18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在其他險種中,整改的‘緩衝期’也是常見的做法。”庹國柱對此解釋道,“這是與保險業務的連續性特質有關的,比如投資、網點建設等業務擴張行為會影響償付能力高低。”

同時,《通知》還規定,在總公司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情況下,若其分公司仍需要農險經營資格,那麼在其擬開展業務符合國家精準扶貧、鄉村振興等戰略,以及上年末和近兩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的情況下,該公司可以獲得一定的豁免權。

“農險主要是政策性業務,根本目的是服務‘三農’。”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認為,該政策措施的推行意義在於響應國家助農戰略,給更多有作為的農險機構以經營機會。

與之呼應的是,此次規定還明確鼓勵保險機構在西部地區、深度貧困地區和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相對較少地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加大投入力度,優化機構佈局,完善農業保險基層服務網絡。

“西部地區的農業佔比更高,農村治理更落後、農民脆弱性更強,所以更加需要農險提供的金融和風險管理支持。”對於這項政策措施的背景,王向楠介紹道,“目前,西部地區農險市場的供給主體明顯低於東部和中部地區,農險區域差距程度大於絕大部分險種。”

明確退出準則 追責“善後”不力者

“一些地區對於違法違規機構初步建立了退出懲戒機制,但近年來卻沒有任何一家公司被查處退出市場,沒有很好發揮市場約束作用,部分地區甚至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造成市場無序競爭,市場運行成本高企,承辦機構行為短期化嚴重,最終導致財政資金的浪費。

”談及農險退出機制建立的重要性時,朱儁生直言道。

《通知》明確規定建立農險經營的退出機制,一方面,保險機構因自身原因主動退出的,應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若總公司退出農險經營,則其所有省級分公司也會自動退出農險經營;另一方面,對於保險機構不符合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同時,銀保監會也對保險機構的權責進行了更清晰的劃分,並明確了“善後”不力者的追責制度。《通知》規定,若因後續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影響,公司將會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依規採取監管措施。

此外,《通知》還建立了農險經營綜合考評機制,對保險機構農險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動態考評,評估結果將作為農險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

對此,朱儁生分析,建立和完善對農險經辦機構的績效評價、服務評估、羣眾評議、違規懲戒等機制,可限制違法違規機構開展農險業務,減少服務水平低的機構的經營區域,通過經辦權和市場份額的調整,促進經辦機構依法經營、提升服務水平。

針對農險經營退出機制明確的意義,王向楠認為,政府部門組織對農險經營主體的定期考核,強化退出機制,才能促進獲得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斷改善農險供給,提升農險的合規水平,讓更有作為的公司經營農險。

“對於農險經營退出機制的明確,是為了規範保險公司的市場經營行為,解決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有利於市場秩序的建設,有利於守法經營意識的建設。”庹國柱評價道。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農業共保體現存的阻礙競爭、抑制創新以及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的公司“搭順風車”等問題,銀保監會此次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結合當前各地農險經營主體供給較為充足的實際,《通知》明確要求,不具備農險經營條件的省級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參與當地農業保險經營;針對共保不利於競爭和創新服務等弊端,《通知》明確提出,共保體要加強自身管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強化風險管控,鼓勵適度競爭和創新,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不過,對於個別農險共保體中由於歷史原因包括暫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保險機構的問題,《通知》也設定了兩年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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