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昨日,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紹興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紹銀保監罰決字〔2021〕11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上虞支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張立芳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上虞支公司上述行為負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上虞支公司罰款人民幣30萬元;對張立芳警告,並罰款人民幣7萬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