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8日訊 (記者 李萬祥)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繼出台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見後,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再次專門制定的又一部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
意見規定,對在創業板以試點註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將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意見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在刑事審判方面,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並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在民商事審判方面,重點圍繞創業板信息披露特點,釐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嚴格落實證券法確立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意見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今年7月31日發佈實施。意見立足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圍繞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鼓勵各級法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訴訟程序安排,並要求進一步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溝通協調。
此外,意見強調持續深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通過訴調對接、先行賠付等方式,健全“示範判決+委託調解”機制,及時化解證券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