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日訊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高志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95號)顯示,經查,高志勇在擔任用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友網絡”,600588.SH)監事期間,其兒子使用其配偶名下證券賬户分別於2021年7月8日買入公司股票、2021年7月26日賣出公司股票。上述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高志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用友網絡於2001年5月18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21億股,持股比例28.17%。年報顯示,高志勇自2011年4月26日至今任公司監事。高志勇,經濟學學士,註冊會計師、註冊税務師、高級會計師,曾任信誠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兼主任會計師、嶽華(現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税務合夥人、北青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監事,現任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財政部內部控制準則委員會專家、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欣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恆拓開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高志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195號
高志勇:
經查,你擔任用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期間,你的兒子使用你配偶名下證券賬户分別於2021年7月8日買入公司股票、2021年7月26日賣出公司股票。
上述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