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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修訂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有關規定 將進一步提升境外上市企業的合規水平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財經

  央視網消息:4月2日,證監會公佈《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針對近年來境外發行上市相關新情況、新問題,本次修訂擬主要對原規定作出以下調整:

  一是完善法律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作為上位法。

  二是調整適用範圍,與《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相銜接,明確適用於企業境外直接和間接上市。

  三是明確企業信息安全責任,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中境內企業、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保密和檔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

  四是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安排,為安全高效開展跨境監管合作提供製度保障。

  針對此次發佈徵求意見稿,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回答了市場關注的幾點問題。

  首先,關於為何在現階段修訂《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規定出台於2009年,十多年來,相關的法規和制度環境明顯變化,前述規定日益不適應新的形勢。

  相關負責人強調,中國證監會堅定支持企業根據自身意願自主選擇上市地。《規定》的修訂旨在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明確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責任,維護國家信息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進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監管合作的效率,體現了統籌開放與安全的理念,將促進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有序開展。

  具體來看,此《規定》對跨境監管合作,特別是審計監管合作有哪些內容修改和積極作用?

  《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監管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同時,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了原《規定》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這體現了中國監管部門對跨境審計監管合作一貫的開放態度,也符合相關國際慣行做法,將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製度保障。

  昨天(4月2日),證監會發布公告稱,將紮實做好2022年私募基金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打非與清整等重點工作;進一步壓降金交所數量,穩妥化解存量風險;啓動“偽金交所”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