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格大漂移 近一成主題基金“跑題”追熱點

風格大漂移 近一成主題基金“跑題”追熱點

今年以來,A股市場風格極致演繹,部分基金的投資方向發生大幅偏離,寧德時代、隆基股份、韋爾股份等新能源、芯片行業熱門股受到公募基金青睞,甚至“文體產業”、“互聯網+”主題基金也紛紛重倉買入,一場關於基金投資風格漂移的大討論激烈異常。

針對基金風格漂移現象,業內人士表示,對於可投全市場基金和主題基金要區別對待:前者,基於自身投資邏輯和基本面支撐選擇高景氣度個股,屬於合理行為;而主題基金則需要嚴格按照基金合同中關於投資範圍的約定,遵守契約,不宜跟風追逐主題外的熱門股,避免誤導投資者,損害行業公信力。

主題基金“跑題”

近一成基金追逐熱門股

今年上半年,多家基金公司重倉“殺入”新能源、半導體行業。

Wind資訊根據基金二季報做的統計顯示,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公募基金重倉電源設備(含新能源)、半導體股票總市值達到5296.62億元,佔公募持有A股總市值的比例為9.5%,與去年相比,重倉持股市值增加了1981.12億元,半年的增幅高達59.75%。

新能源龍頭股寧德時代備受公募青睞。二季報顯示,重倉持有寧德時代的基金數量從2020年底的882只增加到了1345只,463只基金新晉重倉,持股總市值合計1419.03億元,比去年底激增118%;對於隆基股份、億緯鋰能等新能源熱門股,公募基金的持有數量分別為930只、470只,同期有251只、34只基金重倉買入;同期,持有韋爾股份、紫光國微等半導體個股的基金數量也分別從150只、106只猛增到354只和187只。

雖然公募持有新能源、半導體等行業的總市值及佔比仍待基金半年報披露,但如此明顯的風格漂移已受到市場廣泛關注和質疑。

以寧德時代為例,除去被動指數型基金,持有該股的主動權益類基金達到1207只,主要分為四類:一類是名稱中帶有“能源”、“低碳”、“環保”等字樣的主題基金,共計40只,佔比3.31%;第二類是可投向全市場的“優勢企業”、“行業景氣”基金,以及“阿爾法優選”、“價值成長”等策略基金或量化基金,共計991只,佔比82.1%;第三類則明顯與基金名稱不挨邊,如“文體產業”、“互聯網+”、“現代教育”、“物流產業”等,此類基金多達102只,佔比8.45%;此外還有64只二級債基、9只FOF、甚至1只債券指數增強型基金也重倉持有了寧德時代。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主題基金風格漂移背後的原因,有的是為了追逐短期業績排名,或是原行業不再景氣,也可能是基金規模變化使得原有策略無法延續。

“大部分偏股基金經理的考核是看相對排名,基金經理也會以此為目標制定投資策略。只要基金合同允許,投資能賺錢,基金經理可能就會忽略投資標的是否符合產品名稱或主題,容易形成風格漂移。”華南一位公募產品部負責人説。

尊重全市場基金做出風格

限制主題基金風格漂移

對於基金髮生“風格漂移”的認定,業內人士建議要對可投全市場基金和主題基金區別對待。

盈米基金研究院研究總監鄒卓宇認為,如果是全市場精選的基金,就不必要在行業上平均分配,超配部分長期前景好、短期景氣度高的股票,迴避部分短期表現不佳的行業或者個股,也正是基金經理能力的體現。

滬上一位公募產品部人士表示,很多全市場選股的基金經理都是基於行業景氣度做行業輪動,集中持倉一兩個行業,並非單純追逐熱點。只要他的投資有基本面邏輯支撐,就屬於合理行為。

民生加銀基金資產配置部研究員孔思偉認為,公募基金的主題投資和風格偏離應該是兩種不同的現象。機構投資者往往希望將選擇賽道和主題的權利留在自己手裏,選擇一些持有行業或主題比較單一穩定的基金經理,更關注的是基金經理能否長期堅持風格並取得穩定的超額收益。而一些投資者則希望基金經理能夠根據不同的市場情況選擇賽道和行業。“不同的投資策略都會有不同的受眾羣體。重要的是保持策略的穩定,以及能通過該策略給投資者賺取相匹配的回報。”

華南一位公募基金經理強調,管理全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更應該從行業和企業價值角度出發,不應該用極端的倉位博取短期業績。一旦市場風格切換,投資者將承受損失。

針對主題基金,多位業內人士旗幟鮮明地認為應該遵守基金契約,不可隨便逾越合同約定在主題外投資。

上海證券基金評價中心基金分析師趙威表示,主題基金明確規定了某一主題的投資市值必須佔權益類投資的80%以上。而對於特定主題的界定沒有一定的標準,管理人可以自由設定主題的標準和投資範圍。通常,基金公司在設置標準時是越自由寬泛約束越小越好。這也會導致同一主題基金標準各異、投資範圍定義寬泛,操作空間非常大。

業內人士認為,在對全市場基金和主題基金進行區分後,基金風格是否漂移,是否違背基金契約和受託責任,也要分別對待。

“還是要看基金契約中是如何約定的。”孔思偉認為,如果風格漂移出了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範圍,那肯定是違背了基金契約和基金公司受託責任;而如果投資是在基金契約約定的範圍之內,基金經理就應該有一定的自主決策權。

鄒卓宇認為,如果契約中明確了相關主題的投資範圍,而投資中明顯違背了約定,出現了超限的情況,可以被認定為違背受託責任;如果在契約中對主題的定義比較寬泛、籠統,那是否構成違約就很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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