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消息,公募基金管理人辦法迎來大變動,今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新規”),其中有幾大亮點。
一是優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寬了“一參一控”限制,允許同一主體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監管,對5%以下股東新增准入負面清單;三是規範股權質押行為,完善子公司監管;四是完善管理人市場化退出渠道。
“我們之前就聽説了要放寬‘一參一控’。”一家券商資管內部人士告訴新浪財經,如今正式發文徵求意見。“對券商應該是一大利好吧。”滬上某公募人士稱,以前同一家券商只能控股一家公募,如果旗下有基金公司,那麼券商資管就不能申請公募牌照了,現在允許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意味着旗下券商資管也可以申“公募牌”了。
修訂亮點1:對5%以下股東新增准入負面清單
2004年,我會首次發佈相關公募基金管理辦法,2012年進行了修訂,而本次“管理新規”再次有所變化,首先就提到了,要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監管。
一是調整優化主要股東定義,完善股東准入標準,對5%以下股東新增准入負面清單。
(圖:5%以下股東准入負面清單)
對5%以上非主要股東,增加財務穩健性要求,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最近1年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股東為自然人的,最近1年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同時具備5年以上資管從業經歷,其中3年以上為證券基金投研經驗或者公募基金從業經驗。
對主要股東,加大關注股東對公司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最近3個年度連續盈利;為自然人的,最近3年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具備10年以上資管從業經歷,且有5年以上證券基金投資經驗或者公 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經驗。
二是加強股權持續性監管,相應增加對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條款,加強關聯交易的管理,管理人不得運用受託財產直接或間接向其及其股東關聯方提供融資。
修訂亮點2:優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寬“一參一控”限制
據證監會説明,“管理新規”將公募持牌機構一併納入規制範圍,同時體系結構由“准入-經營-監管”調整為“准入-經 營-治理-退出-監管”。
根據“管理新規”顯示,將統一各類機構准入標準,重點關注資管展業經驗及合規風控情況;同時,拉平公募持牌機構監管安排,在公募業務相關的內控、投資運作、合規管理、人員規範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確要求公募持牌機構與基金公司適用同樣要求。
最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新規”提到,將適當放寬“一參一控”限制,允許同一主體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另外,直接持有及間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低於5%,不計入參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
“這個意思是,基金公司中,低於5%的股權只能算財務投資,不對基金公司經營有影響力。”上海證券基金評價研究中心總經理劉亦千表示。
(圖:放寬“一參一控”限制)
此前,部分券商資管由於受制於“一參一控”規定而拿不到公募牌照,比如中信證券、國泰君安、海通證券等,目前券商資管獲得公募牌照有12家。“對券商應該是一大利好吧。”滬上某公募人士稱,現在允許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意味着券商資管也可以申“公募牌”了。
修訂亮點3:明確了基金管理人退出情形
“管理新規”明確了管理人的三種退出情形:解散、破產及採取風險處置措施。
其中,解散 和破產適用於公司合併分立、股東自主決議、觸發破產等情形,支持機構選擇市場化退出;風險處置適用於管理人違法經營或出現重大風險、非經有序處置將嚴重損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場秩序的情況,包括責令停業整頓、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公司等手段。
同時,對於風險處置程序和全流程監管也有明確,提到了證監會及證監局在各類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職責,界定了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等臨時組織的責任邊界。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新規”提到了管理人退出時各方責任,除了管理人之外,要求託管人承擔共同受託責任。
修訂亮點4:構建以長期業績為導向的激勵約束機制
“管理新規”引導構建以長期業績為導向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明確股東會、董事會對經營層的長週期考核要求,將基金長期業績作為核心考核指標。二是要求管理人對關鍵崗位人員 的考核應將基金長期業績、合規風控情況作為重要依據。三是明確關鍵崗位人員的薪酬遞延安排。
“公司一般都是以一年為一個考核週期,有時候季度就要評估表現,時間短就很難去做長期投資。”上海一家公募的基金經理坦言。
而“管理新規”就着重強調了“長期”,除了業績之外,還提到,要突出公司治理的長期穩健。除了要求股權相關方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不轉讓股權之外,還規範了股權質押行為,需要股東承諾持有期內不允許股權質押,承諾持有期滿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質押,5%以上股東股權質押比例不得超過其所持股權的 50%。同時,還要求強化獨董專業要求、履職責任及問責力度。
修訂亮點5:允許優質基金公司集團化運營
“管理新規”提到,支持集團化運營,優質公司可基於業務發展需要設立子公司專門開展資產管理及相關業務。
此外,完善子公司監管安排。一是要求子公司從嚴准入,防止機構忽視自身實力盲目擴張;二是規範參股子公司行為,原則上基金公司應全資控股子公司,除對員工股權激勵和特殊類型公司外,不允許其他投資人蔘與設立子公司;三是明確子公司退出路徑,支持市場化退出機制,子公司經申請可關閉。
在此之上,“管理新規”要求規範公司經營,加強內控集中統一。一是明確基金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整體的風險控制、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體系,加強對子公司及分支機構業務活動、信息系統和人員考核的統一管理;二是基金公司可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業務支持和服務,但要嚴格劃分母子公司業務邊界,防範利益衝突和敏感信息不當流動,做好必要的隔離。(新浪財經 許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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