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7月24日,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暫停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的公告》表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間,暫停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
7月20日,證監會對廣發證券下達《關於對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限制業務活動、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7 號),對廣發證券採取“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間,暫停公司保薦機構資格;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間,暫不受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等監管措施。
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表示,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等自律規則規定,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間,暫停廣發證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包括:暫停受理廣發證券報送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註冊材料,暫停受理廣發證券報送的新增主承銷商團成員的材料)。
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強調,暫停業務資格期間,廣發證券對於其擔任主承銷商或聯席主承銷商的存續期間的債務融資工具,應嚴格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繼續承擔各項職責,直至該債務融資工具債權債務關係終止;對於已完成兑付的債務融資工具,仍須按照相關自律規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