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重組,首先適合準上市公司,打算上市的企業才會做股權重組。剛開始的時候,股權可以下放,因為每個分公司、子公司的高管都有股份,覺得自己是公司的主人,才會有進取的動力。但實際上當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時,他們的心態又會改變,容易多足鼎立,割據一方。
總公司是要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取決於經營統籌、税務統籌、法律風險屏蔽等。
從法律風險屏蔽的角度來看,子公司肯定優於分公司。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可以有董事會,可以有註冊股股東。上面是一個母公司、集團公司,可以控股下面的子公司(比如控股51%或52%),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獨立的董事會,假設子公司出了問題,本身就可以承擔責任,公司總部不會受到牽連。分公司則不同,沒有獨立的法人,也無法獨立承擔責任,有任何一家分公司出了問題,一把火立刻就會燒到公司總部。
從税務統籌的角度來看,分公司肯定優於子公司。比如有兩家分公司,一家在上海,一家在北京,今年上海公司虧損了1000萬元,北京公司贏利了1000萬元,它們對於公司總部來説沒有贏利也沒有虧損,公司也不需要繳税。如果是兩家子公司,一家在上海,一家在北京,今年上海公司賺了1000萬元,這1000萬元是要繳税的,北京公司虧損了1000萬元,是不需要繳税的。
從經營管控的角度來看,分公司要優於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子公司則因為有獨立的法人和董事會,所以管控的力度不如分公司。
現在想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投資額度並不高,50萬元的啓動資金就夠了,因此開公司並不難,但是這個公司能否成活,能否發展壯大,能否為總公司帶來高額的利潤回報,就取決於經營公司的員工們了。
在子公司,可以把股東的身份,直接由虛擬變成做實,可以做實股東,直接去工商局註冊就可以了,註冊的前提是基於信任和法律保障。
子公司可以直接註冊股份,而分公司是沒有辦法註冊股份的,怎麼辦呢?可以跟股東有一種私下協議:公司剛成立的時候,由於公司的屬性是分公司,無法註冊股份股,但是私下裏我們認同分公司領導是註冊股東,把他們當成註冊股東來對待,雖然沒法在工商局註冊,但每年的分紅他們肯定是要到現場的,這是建立在彼此的信任之上的,等以後公司壯大了,上市了,可以把他們的股份直接在公司總部註冊。
等到公司上市時,為了體現對股東的負責,要把他們的股份換算到上市主體公司。比如某個股東在南京公司佔10%的股份,在重慶公司佔20%的股份,在西安公司佔5%的股份,那麼要把這些股份換算到上市主體公司的股份,就要有一個溝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