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7日電 (楊京川)“保險企業社會辦醫”“肺癌篩查納入醫保”“嚴懲非法購銷過期藥品”……今年兩會,多位代表委員聚焦醫療相關領域,提出了涉及醫保和藥品的多份建議。
關於醫院——
去年年底,國家衞生健康委印發《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旨在結合當前中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實際,積極研究實現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佈局。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骨科主任張偉濱表示,希望三級醫療體系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讓老百姓更明確不是什麼病都一定要去三甲醫院。
“三級醫療體系的設置,本就是希望大家能方便看病、看好病,不一定什麼情況要都到大醫院去擠兑,二級醫療和社區醫療資源卻閒置。”張偉濱稱。
“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對於提高各地醫療衞生水平,方便羣眾就醫有着積極意義。”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大學副校長明東建議,細化基層社區醫院與三甲醫院之間的醫療分工和全流程銜接體系,構建促進分級診療的制度保障,進一步強化和優化首診、轉診、治療、下轉等患者就醫的全流程銜接,促進分級診療落地實施。
2021年7月,國家衞健委也指出了分級診療的重要性。時任國家衞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監察專員郭燕紅表示,加快完善分級診療的體系,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佈局,以醫聯體建設為重點構建整合型的分級診療的體系。
“進一步完善研究型醫生培養體系建設,並轉變醫院管理理念,劃分研究型醫院和臨牀型醫院主要職責。”全國人大代表、齊魯製藥集團總裁李燕則提到了不同類型的醫院。她建議,保障研究型醫院的研究任務,建立合理的研究型醫院管理、培訓、考評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太平洋醫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周燕芳提出關於支持保險企業開展社會辦醫的建議。“建議放寬對保險企業興辦的康復、護理等醫療機構醫療資質准入限制,加快該類醫療機構接通醫保審批時間,簡化醫保審批流程。”周燕芳表示。
周燕芳還説,對區域內新建的、緊缺的專科醫療機構給予一定程度的税收減免或優惠,並對社會辦醫承擔的政府公益性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税收減免。
關於醫保——
“很多醫療保險都是一次性的,出險後就不再進行其他重疾保障。”全國政協委員、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副院長朱同玉建議,完善新型醫療保險制度。
朱同玉舉例稱,“有人會面臨一旦出現一個腎臟腫瘤,其他肝臟疾病就不能賠付這類問題。”他表示,加大商業保險保障力度,通過醫療技術阻斷疾病,讓保險不但起到保障作用,同時也能起到健康促進作用。
在朱同玉看來,目前中國醫療保障體系屬於以醫保為基礎、商業保險為補充的制度模式,因此商保應該更大力度地介入,更加惠及老百姓。
“建議將基因檢測和質譜檢測項目納入醫保,切實減輕罕見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疾病經濟負擔。”全國人大代表、聖湘生物董事長戴立忠建議,為了讓更多的罕見病患者吃得起藥,建立涉及罕見病高值藥物的用藥保障機制,包括專項基金、大病醫療保險、財政出資、醫療救助、政策型商業保險等。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大學華西醫院院長李為民則建議,將低劑量螺旋CT的肺癌篩查納入國家的篩查計劃,檢查費用納入醫保報銷。
“從衞生經濟學的角度來講,肺癌早篩所需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晚期發病時醫保和個人支付所發生的費用。從長遠看,肺癌防治關口前移不僅能提高患者的生存率,也能有效降低醫療費用的支出。”李為民説,如果將肺癌早期篩查納入醫保報銷,將極大提高高危人羣篩查參與度,推動肺癌防治關口前移。
關於藥物——
“新冠疫情發生以來,中醫藥深度參與抗疫全過程。”全國人大代表、天津中醫藥大學名譽校長張伯禮建議,將中醫藥裝備服務費用納入醫保支付。
還有多位代表關注創新藥相關問題。“高價格和醫保費用可負擔性之間的矛盾,是創新藥價格形成機制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孫潔坦言,這也是制約創新藥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卡點和堵點。
對此,孫潔建議以臨牀價值為導向,給予創新藥合理溢價。同時,探索採用財務風險共擔和療效風險共擔等做法,對於企業和醫保部門難以就醫保支付標準達成共識的創新藥,採取創新的醫保支付方式,滿足廣大患者臨牀需求。
戴立忠也建議,持續推進罕見病藥物研發創新,鼓勵國外的創新藥在中國境內同步研發、同步臨牀、同步申報,爭取同步上市。
“在創新藥定價上,要允許企業在一定時間內比如5年內自主定價,並在醫保談判與支付上,突出臨牀價值導向,制定合理報銷價格,提高報銷標準。”全國政協委員、貝達藥業董事長丁列明則表示,希望持續鼓勵創新藥研究開發。
關於慢病常用藥品,全國人大代表、華海藥業總裁陳保華提議,適當拓寬基本藥物目錄中慢病常用藥品的數量規格,及時將國家集採中的慢病藥品納入國家新版基本藥物目錄。他還稱,建議國家進一步完善對“國產新藥”在過保護期後的仿製政策,促進市場競爭,滿足人民羣眾的用藥可及性。
而針對家中可能存留的過期藥物,全國人大代表、廣藥集團董事長李楚源提出,將家庭過期藥品回收寫入藥品管理法,明確責任主體和規範流程,嚴懲非法購銷過期藥品行為。
“對於家庭過期藥品用於患者、上架銷售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李楚源表示。(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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