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導遊和領隊應當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旅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同樣情況下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來源:魅力盧氏
編輯:保檢新媒體工作室
審核: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