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1.根據招股書,成都縱橫擁有11項授權發明專利,但是其中5項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1項為直接證據抄襲美國Arcturus UAV公司的Jump-15無人機、4項缺乏新穎型創造性。我們認為,不符合《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的必要條件。
2.根據招股書,成都縱橫擁有11項授權發明專利,但招股書第六節第八部分“主要產品和服務的核心技術”內容和11項授權發明專利對比,卻無授權發明專利可對應支撐該核心技術部分。特別的,在激光雷達相關的集成領域,獲授權發明專利為0。我們認為,招股書描述核心技術部分無相應發明專利支撐,不能代表真實核心技術,成都縱橫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條中“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的條件。
【具體細節】
來自公眾號:無人機行業觀察
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審核機構、上市委員會:
“成都縱橫自動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縱橫)科創板發行上市申請於2020年4月20日獲得受理,成為科創板在審企業。
通過對公開信息的獲取和分析,我們認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等相關政策,成都縱橫科創屬性差,不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特向貴機構、貴委員會反映,敬請加強對其“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指標的審查。
一、相關政策:
1.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條: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2.根據《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常規指標第2款,必要條件為:(2)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
二、成都縱橫擁有的已授權發明專利的相關問題:
1.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的5項發明專利:根據成都縱橫招股説明書,主營業務情況:“公司以垂直起降固定翼無人機系統為核心產品,目前擁有大鵬CW-007、CW-10、CW-15、CW-20、CW-25、CW-30、CW-100七大系列垂直起降固定翼無人機系統”。根據網上公開資料顯示:CW-007、CW-10發佈時間為2018年,CW-15發佈時間為2019年3月,CW-20發佈時間為2015年,CW-25發佈時間為2018年,CW-30發佈時間為2017年4月,CW-100首飛時間為2017年。根據招股書裏“技術先進性”部分的描述:“截止2020年3月20日,公司擁有已授權發明專利11項。”
其中5項均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如下:
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的原因:
成都縱橫主要產品為CW系列垂直起降固定翼無人機,從未銷售該專利對應的帶鴨翼的固定翼產品。該專利與招股書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對比,可明確判斷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的原因:
a.ADS-B系統即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系統,是成熟應用於空中交通管制的行業技術。該專利僅描述搭載ADS-B和通訊模塊,卻未對如何判斷危險及規劃航線進行説明,不符合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原則;
b.而根據招股書及公開獲取的CW系列無人機使用説明書,成都縱橫全系列無人機至今均未搭配ADS-B,地面站軟件也未對用户操作無人機靠近有人機時利用ADS-B信息進行提醒,該專利與招股書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對比,可明確判斷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的原因:
b.申請日2019.11.27,授權公告日2020.03.20,無新穎性、創造性,有為謀求科創板IPO突擊申請以湊數之嫌。
c.該專利為全景圖生成方法,而根據招股書及公開獲取的CW系列無人機使用説明書,成都縱橫的產品和服務均不具備全景圖生成功能,與全景圖無關。
d.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關於“使用公開”的條款,若該專利在2019.11.27前在產品中使用,則該專利因喪失新穎性而無效。
e. 根據招股書對主營業務的描述、主營業務產品的發佈時間、該專利的申請時間,該專利與招股書披露的在2019.11.27之後的主營業務收入對比,可明確判斷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的原因:
a.在申請日前,圖像拼接已非常成熟,如Smart3D、PhotoScan、大疆智圖等軟件均已具備根據記錄的位置和旋轉信息對照片拼接的方法,該專利無新穎性、創造性。
b.申請日2019.12.12,授權公告日2020.03.20,無新穎性、創造性,有為謀求科創板IPO突擊申請以湊數之嫌。
c.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關於“使用公開”的條款,若該專利在2019.12.12前在產品中使用,則該專利因喪失新穎性而無效。
d. 根據招股書對主營業務的描述、主營業務產品的發佈時間、該專利的申請時間,該專利與招股書披露的在2019.12.12之後的主營業務收入對比,可明確判斷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陀螺儀漂移修正方法、裝置、光電吊艙及飛行器 申請日2019.10.29
簡介:由接收的慣導姿態角觀測量,和陀螺儀積分的估計量,進行對比融合,推算出陀螺儀的漂移值。
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的原因:
a.在申請日前,光電吊艙陀螺儀漂移修正已非常成熟,成熟貨架軟硬件產品數十種,如大疆ZENMUSE系列雲台吊艙、品靈系列吊艙,消除漂移方法非常豐富,該專利無新穎性、創造性。
b.申請日2019.10.29,授權公告日2020.03.20,無新穎性、創造性,有為謀求科創板IPO突擊申請以湊數之嫌。
c.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關於“使用公開”的條款,若該專利在2019.10.29前在產品中使用,則該專利因喪失新穎性而無效。
d. 根據招股書對主營業務的描述、主營業務產品的發佈時間、該專利的申請時間,該專利與招股書披露的在2019.10.29之後的主營業務收入對比,可明確判斷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2.有直接證據證明系抄襲業內早期產品的發明專利1項:
一種複合翼垂直起降無人機 申請日:2016.01.12
簡介:
該專利以2015年10月成都縱橫發佈的CW-20無人機為原型,於2016年1月12日申請。
存在問題:
a.該產品主要技術特徵均為抄襲美國Arcturus UAV公司早在2014年發佈的Jump-15無人機。
b.該專利的原型產品CW-20已於2015年10月27日,在網上公開視頻展示(已截取記錄相關證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關於“使用公開”的條款,該專利所涉及的技術細節已於申請日前公開,該專利大部分已喪失新穎性。
c.該專利唯一未被在申請日前公開的技術特徵為垂直尾翼上增加了一個不實用的偏航控制單元(6)。而根據成都縱橫招股書披露所有主營業務無人機型號的公開產品資料、圖片、視頻、使用説明,均無此偏航控制單元。因此,該唯一未被在申請日前公開的特徵,可明確判斷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至此,我們認為,11項已授權發明專利中,已有6項可明確判斷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剩餘5項已經不能滿足《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常規指標第2款“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的條件,成都縱橫不符合科創屬性,不具備在科創板上市的資質條件。
3.剩餘5項中,其中無新穎性或創造性的發明專利4項:
一種複合翼無人機應急操作方法 申請日:2016.07.18
簡介:需要降落時,無人機在遙控器距離範圍內,由遙控器操作;否則由飛控操作;需要緊急降落,而多旋翼又電量不足時,切到固定翼。
存在的問題:
在2014年6月2日上傳在百度文庫的DJI大疆悟空説明書中(https://wenku.baidu.com/view/4a2e9fc56529647d27285271.html),關於無人機在遙控器控制範圍內有明確説明。
因此,該專利權利要求中“所述控制方式指令為自動應急控制和手動應急控制中的任意一種”無新穎性。再次,對於速度大於多旋翼可控最大速度或電量不足時,切入固定翼飛行方式,為本領域慣常公知技術,也無新穎性。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事實上,由於同類多種產品的更早出現,該專利也並不能保護成都縱橫的主營業務產品。該專利也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一種抗飽和多旋翼飛行器控制方法 申請日2017.06.06
簡介:多旋翼力矩不夠的時候,放棄航向的修正力度,以節省力矩。
存在的問題:
該專利在慣常的多旋翼控制的抗飽和方面,粗暴的以力矩不足為觸發條件,選取了一個最為呆板的辦法,即將偏航指令設為當前偏航角,認為誤差為0,因此輸出為0,放棄了航向修正。
而2011年大疆創新推出多旋翼飛控,2012年推出Phantom系列整機,2014年推出Inspire系列,2016年推出Mavic系列。截至申請日2017年6月6日前,國內外商業、開源多旋翼飛控都極其成熟。在航向抗飽和方面,開源代碼均有十分成熟且實用的技術特性。在成熟商業飛控和開源代碼中,取申請日前的開源飛控PX4的代碼分析,抗飽和方法還包含更多更先進的方法種類,如最大輸出力矩-姿態修正力矩,剩餘的動力才分配給偏航修正,具備更好的控制方案。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有關“創造性”的定義:“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該項專利相比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無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符合創造性的原則。事實上,由於同類多種產品的更早出現,該專利也並不能保護成都縱橫的主營業務產品。該專利也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相機曝光位置信息的獲取裝置、方法及無人機 申請日2017.07.11
簡介:通過判斷有效曝光信號,記錄曝光時GNSS的位置、RTC的時間,和無人機的姿態。
存在的問題:
該兩項公開內容已包含通過判斷有效曝光信號記錄曝光時精確位置、時間和姿態的內容。且兩項公開內容均早於成都縱橫CN 107352037 B的專利。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有關“創造性”的定義:“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成都縱橫該項專利相比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無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符合創造性的原則。事實上,由於同類多種產品的更早出現,該專利也並不能保護成都縱橫的主營業務產品。該專利也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曝光時刻獲取方法、脈衝信號獲取裝置、無人機和引閃器 申請日2017.07.12
簡介:通過相機熱靴獲取曝光信號。
存在的問題:
該專利早於成都縱橫CN 107345808 B的專利,不但包含了成都縱橫對應專利的曝光信號的獲取,還包含了無人機飛控對曝光的控制。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有關“創造性”的定義:“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成都縱橫該項專利相比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無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符合創造性的原則。事實上,由於同類多種產品的更早出現,該專利也並不能保護成都縱橫的主營業務產品。該專利也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無關。 我司已經蒐集完成對比文件和證據,近期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向專利複審委針對成都縱橫5項已授權發明專利(CN 105539834 B、CN 106155083 B、CN 106990790 B、CN 107352037 B、CN 107345808 B)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三.成都縱橫招股書描述的核心技術無對應授權發明專利的問題:
1.根據招股書第六節第八部分“主要產品和服務的核心技術”:
“核心技術一:飛控與航電技術”裏包含了“目標跟蹤與偵查監視技術”,技術特點為:“目標跟蹤與定位技術:研製了結合光電成像傳感器性能、光軸穩定平台狀態信息以及無人機運動學特性相融合的圖像編碼與處理技術,結合人工智能與非線性濾波技術進行監控目標分類、目標遮擋處理、定位誤差修正等,實現對目標高幀率實時跟蹤、長時間鎖定與自動跟隨飛行等業界先進的無人機監控能力;
態勢感知與情報分析技術:研製了綜合運用實時全景態勢感知、增強現實渲染及二維三維空間態勢分析的情報分析技術,實現了多模態數據GIS可視化、動態場景重建、空間分析以及空間語義提取等功能,具備多數據源輸入、實時處理、絕對地理定位和全景態勢感知能力,在低成本光電系統上實現了軍用級的偵查監視能力。” 根據招股書披露的截至2020年3月20日所獲授權的11項發明專利中,無對應可支撐此核心技術的已授權發明專利。
2.根據招股書中“核心技術三:一體化設計及集成技術”的介紹:
招股書中提到,“2018年,公司採用一體化設計技術研發成功的大鵬CW-30LiDAR是國內首款深度集成激光雷達系統的垂直起降固定翼無人機系統,在南方電網和國家電網的電力巡檢作業中發揮着其獨特的作用。”
在“主營業務收入結構分析”中提到,“報告期內,隨着無人機行業的發展及無人機產品的廣泛應用,公司航飛數據服務收入持續增長。2019年度,公司航飛數據服務收入較上年度增長244.31%,主要是公司對大客户廣東電網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服務收入大幅上升,2019年度服務收入金額為1,425.18萬元,佔當年航飛數據服務費收入59.70%,較2018年度服務收入484.87萬元增長193.93%。廣東電網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系中國南方電網下屬企業,從事電力工程施工業務,2019年,公司使用搭載激光雷達的無人機系統為客户提供巡檢服務,較傳統可見光巡檢服務具有效率高、精度高、可控性好的優勢,因此2019年公司與客户加大業務合作,服務收入相應增長。”
在“主營業務收入結構分析”裏提到,“2019年搭載激光雷達的CW30產品實現銷售收入2,662.74萬元,是CW30系列產品銷售收入大幅增長的主要原因;”根據招股書披露的截至2020年3月20日所獲授權的11項發明專利中,無對應可支撐此核心技術的已授權發明專利。
特別的,在激光雷達相關的集成領域,獲授權發明專利為0。
因此,我們認為,成都縱橫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條中“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的條件。
河北雄安遠度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來源:知產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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