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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翻車!花40萬請網紅帶貨,最後賣了3000元,商家怒了

由 嶽洪秀 發佈於 科技

本文轉自【廣州日報】;

近幾年,“網紅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潮的網購引流方式,越來越收到大眾的青睞和追捧。不少商家都加入了邀請網紅帶貨大軍,但是在帶來知名度和銷售額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

近日,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企業就網絡直播帶貨起訴直播平台的案件。

據介紹,網紅帶貨實質是網絡紅人通過網絡的直播平台,利用其自身的流量,吸引觀眾,並以講解或試用的方式,使觀眾更直觀、更具體、更便捷的了結商品信息,從而促使達成交易的一種線上商業模式。

在有了諸多成功案例之後,不少企業也開始躍躍欲試,希望藉助網紅流量來擴大自己商品的知名度和銷售額。

森森公司(化名)為擴大品牌知名度與銷售量決定試水網絡直播帶貨,與麒麟公司(化名)簽訂了《雙十一網絡直播間推廣協議》。雙方約定麒麟公司應當指定旗下知名主播芭芭(化名)於2019年11月11日當天為森森公司進行產品直播推廣,直播當日應完成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產品銷售額。

結果因為主播芭芭檔期衝突,麒麟公司在與森森公司口頭協商後安排了一位新主播為森森公司進行網上帶貨,新主播完成四場直播後僅達成3000元的銷售額。森森公司支付了40萬的服務費,銷售額極不理想,還錯過了雙十一銷售黃金期。 於是將麒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40萬元推廣服務費並賠償損失。

庭審中,雙方對合同簽訂、款項支付都沒有異議,但是對於違約責任各執一詞,森森公司認為平台未與其協商更換主播,新主播流量與收取的服務費不匹配,要求退還服務費,商家認為已提前告知原定主播檔期衝突,更換新主播系雙方認可,且《直播間推廣協議》未對銷售額不達標約定違約責任,服務費不應退還。

在分析《直播間推廣協議》後,法官發現該份協議雙方只約定預期銷售額、銷售額達標後的提成比例,但並未約定銷售額不達標情況下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也未對不同流量層級主播的服務費進行約定。最終,在法官組織下,雙方達成了調解,麒麟公司退還部分服務費給森森公司。

法官提醒,網紅帶貨作為一種新興產業,理性合作是第一條。商家簽訂合同要慎重,對新行業的業態要有基本瞭解,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可迷信網紅的粉絲數目和帶貨能力,以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