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候的三司會審,指哪三司?
作者:林小靜,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三司會審”制度創設於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當時的皇帝朱元璋出於為強化專制皇權、減少冤獄數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處理重大案件。“三司會審”中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級的審判機構,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權的機構;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負責稽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機構審判案件的機構,大理寺卿是全國掌管刑獄的最高長官;都察院由御史臺,主要負有監管、彈劾等權。
“三司會審”是在唐朝的“三司推事”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洪武年間,三司最初是互相獨立的,三法司擁有自己的司法審判機構和下屬,此後三司逐漸聯合辦公,並最終成立了三司組織。凡遇到重大疑難案件,由三法司共同處理,平時辦案中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都察院主要負責監督。在“三司會審”制度中,三法司是嚴格遵照皇帝的旨意來審判案件的,皇帝握有最終裁判權。
“三司會審”制度創立的原因主要由兩方面,第一便是減少冤獄,古代處理案件時,冤獄的情形十分普遍,朱元璋十分體恤民情,因而要求審判時一定要詳查案件,減少冤獄的發生。第二是加強皇權,朱元璋在位期間,嚴厲打壓功臣、異己,從而強化專制皇權統治,明初的四大案便是一例。因而“三司會審”制度的創立,可以透過辦案來讓三法司互相制約,防止刑部獨攬審判大權,使裁決權歸於皇帝。
在“三司會審”中,對一些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提請會審或者皇帝直接下旨,會審之前由錦衣衛負責押送案犯,並進行調查取證,然後皇帝再下令由三司共同審判,審判意見出臺後,由皇帝最終裁決。會審的地點一般是在午門外或者京畿道,當三司完成審判後,提請皇帝裁決會出現三種情形:第一是皇帝批准會審結果,下令執行;第二是皇帝會在會審結果的基礎上進行改動,比如說加重或者減輕刑罰;第三種情形是皇帝不認同會審結果,從而會駁回給三司重審。
可以說,明朝“三司會審”制度的設立 在一定程度上既減少了冤獄的發生,也加強了皇權,但是“三司會審”制度作為皇帝獨裁統治的司法工具,難以真正做到公正獨立,因而會審過程流於表面。
參考文獻:
1.杜亞斌:《明代三司會審執行程式研究》,天津師範大學2012年碩士學位論文。
2.盛亞軍:《明初三司會審制度考辨》,《平頂山學院學報》2012年27卷第6期。
3.徐慧娟:《明洪武時期“三司會審”的審判制度探析》,《蘭臺世界》2013年第30期。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趙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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