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虎爸’逼小學兒女學高數,媽媽申請人身保護令”,近日,這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的一篇文章引發熱議。
該文稱,毛先生和鄭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兒子讀小學一年級,女兒讀幼兒園。博士畢業的毛某要求兒女學至深夜,常向其教授中學、大學的知識,包括文言文及高等數學。在教育過程中,常使用侮辱性字眼進行謾罵,有時甚至進行毆打。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的文章
毛某拒不接受協調,認為這是“家務事”。鄭女士遂向法院申請:禁止被申請人毛某打罵申請人及其子女;禁止毛某限制申請人及子女人身自由。
法院經審查認為,鄭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法定條件。建鄴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毛某對鄭某、子女及其相關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
長期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研究的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刑事一體化實證研究中心輪值主任、博士生導師雷小政告訴紅星新聞,2021年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重視程度和綜合保護能力均有較大提升,“可以預見,除了本案之外,針對未成年人人身保護令會越來越多。”
他表示,人身保護令簽發後,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執行,“當地公安機關、居委會和村委會都應當協助執行。協助執行,就是把他們進行隔離。”
與此同時,雷小政坦言,人身保護令執行中的難點在於,“得考慮到他們有沒有分開居住的這種環境。如果他們只有一套房子,孩子父親也有所反思,這種情況,公權力介入的度,就成了一個執法當中的困境。很難苛求法院、公安機關、村居委會這些執行主體找一處隔離的房子。”
法院裁定
“虎爸”長期辱罵貶低孩子
媽媽申請人身保護令獲准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位工作人員日前告訴紅星新聞,申請人身保護令,申請人須提供人身保護令申請書、照片、病歷及報警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
本案中,根據申請人鄭某提供的《接處警情況說明》、病歷資料、照片、影片等證據,及案件承辦人向孩子的老師瞭解的相關情況,可證明毛某在教育子女的過程中,有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侵害的家庭暴力行為,常使用侮辱性字眼進行謾罵,有時甚至出現毆打。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未對孩子肉體上造成嚴重傷害,但存在長期辱罵、貶低孩子進行精神侵害的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
在簽發本案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法院駁回了申請人要求禁止被申請人接觸子女的申請,同時將保護令的有效期限定為三個月。
前述建鄴區法院工作人員稱,三個月內,若被申請人再次出現家暴行為,申請人可繼續申請,並提供新的證明材料。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執行院長高華俊告訴紅星新聞,三個月的有效期,“其實帶有批評教育的性質,基本上屬於懲戒,留有調解的餘地。更嚴重的,會實現監護權的剝奪和轉移。”
專家詳解
何為“人身保護令” ?
長期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研究的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刑事一體化實證研究中心輪值主任、博士生導師雷小政告訴紅星新聞,人身保護令全也稱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暴受害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雷小政說,“三個月,某種意義上是一個警示教育。”旨在讓毛某最終能夠吸取教訓、改變對待孩子的方式。他表示,人身保護令簽發後,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執行,“當地公安機關、居委會和村委會都應當協助執行。協助執行,就是把他們進行隔離。”
與此同時,雷小政坦言,人身保護令執行中的難點在於,“得考慮到他們有沒有分開居住的這種環境。如果他們只有一套房子,孩子父親也有所反思,這種情況,公權力介入的度,就成了一個執法當中的困境。很難苛求法院、公安機關、村居委會這些執行主體找一處隔離的房子。”
人身保護令包括哪些措施?
雷小政表示,作為一種法定的民事強制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目的在於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人身安全保護令具體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請人身保護令應具備哪些條件?
雷小政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但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也有類案顯示,可以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將離婚訴訟中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護納入到人身安全保護令中。
如何界定是否適用人身保護令?
日常生活中,父母打罵孩子並不鮮見,如何界定是否適用人身保護令?對此,雷小政告訴紅星新聞,與教師的懲戒權一樣,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在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的同時,也要肯定父母具有批評教育子女的權利和責任。“在一般意義上,‘父母打罵孩子’,是出於批評教育的目的,採取的手段及干預程度均非常輕微,不會傷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隱私等基本權利。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調整的是超過這個度的‘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實踐中,把握其中界限的核心問題是如何進行證據的收集與認定。在向管轄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需要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類證據和相關材料。常見的有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影,身體傷痕鑑定意見,相關組織和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病歷資料和診療花費票據,反映家庭暴力情況的簡訊、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證人證言等。
人身保護令失效後怎麼辦?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雷小政說,立法機關架設了一道無縫銜接的“防護牆”,即使到期後,也可再次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且不受次數的限制。對於“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造成特定後果的,還可能直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法》中虐待罪等刑事責任。
雷小政同時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中調整的範疇不僅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該法附則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相對於其他群體而言,受家暴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較少。例如,有學者統計,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從2016年到2019年4月,全國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的1538件民事案件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有455件,其中申請受家暴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僅1起案件。
2021年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重視程度和綜合保護能力均有較大提升。他認為,“可以預見,除了本案之外,針對未成年人人身保護令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