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外借發生事故駕駛人負責還是車主負責有車沒車都應瞭解

案情:小徐和小汪是好友,小徐還在考駕照,小汪已經先一步買了車,考完了科目三之後的小徐有點飄了,想自己開車帶女朋友兜風,因為尚未拿到駕照,租是租不到的,便去找小汪借車,不想拂了好兄弟的面子,想著小縣城也沒怎麼見交警查車的小汪便把這輛車牌為湘DA09××號的小型轎車借給了小徐。

雖然途中沒碰到交警查車,但意外總是難以預料——小徐到達目的地靠右停車時,只顧著自己操作,沒注意車輛右側同向步行的周某,就這樣與之發生刮碰,導致了一起不輕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的傷勢被鑑定為八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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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工作日之後,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了,認定小徐對此事故負全責,周某不承擔責任。同時我們也得知事故車輛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但是因為小徐沒有駕照,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小徐和小汪也都不願出錢,於是周某將二人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按照合同理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周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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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小徐無證駕駛,相關保險條款和投保單、以及投保人小汪的陳述和簽署過的投保人宣告,都能證明保險公司有說明過相關不理賠的情形,盡到了他們的告知義務。因此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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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告周先生在強制性交通保險之外的損失,應依法由被告人小徐賠償;另外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小汪將車輛借給不具備駕駛機動車資格的小徐,在這種情況下,他對交通事故同樣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小徐按80%賠償,小汪按20%賠償比例對周某進行賠償。

對此案法官講到,“風險開啟原則”是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原則之一。該原則指的是機動車的執行具有很高的危險性,因此開啟,控制和支配機動車的使用者及所有人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總之、駕車借車都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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