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為規範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的經營活動和金融服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利,7月16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釋出的資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提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受重大突發事件影響的客戶、受影響的個人、機構和行業加快信貸等業務審批流程。
銀保監會所稱的突發事件,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特別重大或重大等級的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意見》指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制度、管理和預案體系建設工作,及時啟動應對預案,健全風險管理,確保基本金融服務功能的安全性和連續性,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務。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應當堅持常態管理原則、及時處置原則、最小影響原則、社會責任原則。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體系。董(理)事會是銀行保險機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的決策機構,對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高階管理層負責執行經董(理)事會批准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政策。《意見》稱,銀行保險機構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突發事件應對預案的演練,檢驗應對預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驗證應對預案中有關資源的可用性,提高突發事件的綜合處置能力。銀行保險機構對災難備份等關鍵資源或重要業務功能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突發事件應對預案的演練。
在業務和風險管理方面,“第十九條”對借款人的支援措施上,《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前已經發放、受突發事件影響、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的各類貸款,應當考慮受影響借款人的實際情況調整貸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還款的相關罰息及費用。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僅以貸款未及時償還為理由,阻礙受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其他針對突發事件的信貸支援。
“第二十一條”銀行支援措施上,《意見》表示,為切實服務受重大突發事件影響的客戶,支援受影響的個人、機構和行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減免受影響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繼承等業務的相關收費;與受重大影響的客戶協商調整債務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等;為受重大影響的客戶提供續貸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貸等業務審批流程等措施。
根據公告,該《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