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質量屢遭詬病 專家:加強監管提高違法成本

本文轉自【法制日報】;

直播帶貨產品質量屢遭詬病 專家建議

加強監管提高直播帶貨違法成本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梁 晨

近年來,直播帶貨迎來井噴式發展,成為電商行業的潮流。與此同時,直播帶貨暴露出來的產品質量、虛假宣傳等問題也接踵而至。

前不久,主播羅永浩在直播間推薦了“花點時間520玫瑰禮盒”,隨後就有網友在微博反映禮盒的質量問題,稱收到的花束存在枯萎、腐爛現象。5月20日起,羅永浩轉發相關投訴博文表示道歉,並說明了補償措施。此前,網紅主播薇婭、李佳琦等也曾因產品質量問題被指直播“翻車”。

直播帶貨的產品質量如何保證?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產品質量良莠不齊

行業內部缺乏監管

事實上,直播帶貨的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問題早已不是新鮮事。

去年,主播李佳琦在一場近400萬人觀看的直播中賣出的陽澄湖大閘蟹,被曝出並非產自陽澄湖,遭到網友頻頻投訴;在另一場直播中主播在展示“不粘鍋”效果時,“不粘鍋”卻粘鍋了。

今年5月,主播薇婭在直播中銷售來自西雙版納的農產品和水果,卻迎來“吐槽”不斷。不少網友收到貨後發現,很多水果還未成熟,此外還存在以次充好、缺斤短兩等問題。

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4月1日釋出的《直播電商購物消費者滿意度線上調查報告》顯示,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能夠接納直播電商,但電商直播購物存在的多項問題也不容忽視。調查顯示,有37.3%的受訪消費者在直播購物中遇到過消費問題。例如,消費者容易受到直播氛圍影響而衝動購物;由於資訊不對稱,消費者被誇大宣傳或虛假資訊誤導,購買到假冒商品和“三無”產品等。從調查資料來看,“擔心商品質量沒有保障”和“擔心售後問題”是消費者兩大主要顧慮。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認為,目前企業違法成本低、消費者維權成本高、市場監管執法難等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直播帶貨監管的相關標準和制度滯後,這些都是導致行業亂象的原因。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韓英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人們盲目跟風和攀比的消費心理和貪圖便宜的低價心理推動了直播帶貨的火爆,但行業內部缺乏監管、行業門檻低,導致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透過網路流入市場,大肆售賣。

6月5日,國家網信辦等8部門表示,將啟動為期半年的網路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範管理行動,其中包括對網路直播帶貨管理規則的探索實施。

多方主體須擔責任

涉嫌違反多部法律

當直播帶貨涉及的產品質量出現問題,責任該如何認定?鄭寧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根據具體情形,如果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主播可能會承擔侵權責任。

鄭寧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釋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鄭寧說。

在韓英偉看來,除了主播之外,還有多方涉事主體需要承擔責任。

韓英偉說:“網路直播平臺或許面臨行政處罰。電子商務法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稽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生產者、經營者也有相應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強化直播帶貨監管

建立社會監督體系

針對直播帶貨中質量良莠不齊的現象,該如何規範?

韓英偉認為,首先直播帶貨平臺應提高准入門檻,加強產品質量稽核,健全合規內控制度;其次,政府部門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養成良好的行為消費習慣;最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堅決抵制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必要的時候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不給劣質產品“可乘之機”,加大懲罰力度,使違法者不敢犯法。

鄭寧建議,相關監管部門應進一步釐清直播帶貨行業中相關平臺、經營者與主播的義務、責任的界定和劃分,加大對平臺、經營者、主播的稽核、監管力度,並加強對直播帶貨的關鍵環節——主播的管理,透過系統性的培訓引導和規範化的考評機制,加強主播的職業素養和規範意識,透過內容監管、飛行檢查等手段,做好對主播的管理和約束,提升直播帶貨的准入門檻。

同時,平臺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完善自身監管措施和處罰方式,積極自治,加強從招募入駐、商品抽檢、營銷推廣、商品評價、違規管理、售後保障、糾紛判責等直播帶貨交易全流程的生態治理及稽核把關,嚴格查處各類人氣造假、評論造假等造假行為,以及各類誘導交易、虛假交易、規避安全監管的私下交易行為等,並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取證,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鑑於直播帶貨不同於傳統的網路銷售模式,其涉及到的主體及法律關係更為複雜多樣,甚至存在身份交叉、不同法律關係重疊的情況,建議各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既要明確監管職能劃分,又要建立協同治理機制,共同織牢監管網路體系,打造安全放心的網路消費環境。”鄭寧說。

鄭寧還建議,可以建立統一的直播帶貨違法舉報及維權平臺,將直播帶貨置於全民有效監管之下,對於隨意誇大其辭、欺詐和誤導消費者的直播帶貨行為應納入社會誠信考核體系,對在直播帶貨虛假宣傳的主播除進行嚴厲經濟處罰之外,還應將違法情節嚴重、劣跡資訊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單,實行市場禁入,提高直播帶貨違法成本,增強監管震懾力。

如果消費者在看直播時購買了推薦的商品,但是商品質量有問題該如何維權呢?

“如果消費者在直播中購買到了低質量產品,應及時儲存購貨連結、支付憑證等固定維權證據。產品質量法規定,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同時還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援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韓英偉說。

鄭寧說,如果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一般可以採取投訴、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據瞭解,近日中國商業聯合會已下達計劃,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將牽頭起草《影片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和《網路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兩項標準,預計於7月份正式釋出執行。該標準將對行業術語和定義、“帶貨”產品的商品質量、直播場景軟硬體要求、網路主播的行為規範、行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內容釋出平臺合規性、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等作出規範要求,力求對行業起到監督作用,保障消費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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