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知乎日報:入室搶劫自衞殺人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經典

  背景:

  在一個靜謐的小區某公寓樓,汪先生與喵小姐正在享受二人的温馨生活,這時狼先生偷偷鑽入了公寓,汪先生髮現狼先生的「入侵」,上前與其搏鬥,在搏鬥中汪先生將狼先生刺死,之後汪先生受到黑貓警長的詢問:

  情境一:

  關鍵詞:深夜、睡覺、持兇器。

  黑貓警長:「狼先生在進入房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汪先生: 「大概是夜裏 2-3 點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黑貓警長:「那時候你在做什麼?」

  汪先生: 「我和我愛人喵小姐在卧室的牀上睡覺。」

  黑貓警長:「狼先生當時在做什麼?」

  汪先生: 「他當時正在翻我家的櫃子,應該是在找錢和值錢的東西。」

  黑貓警長:「你繼續説?」

  汪先生: 「我看見他手裏拿着一把刀。我就去喝止,結果他就拿刀刺我,我們兩個就搏鬥,結果不知道怎麼回事,刀就刺進狼先生的身體了,然後我就報了警。」

  黑貓警長:「搏鬥過程中你受傷了麼?」

  汪先生: 「我也受傷了,我的胳膊被劃了兩刀。」(汪先生露出胳膊,給警長看手臂上的兩條劃痕,後經鑑定為鋭器劃傷,鑑定為輕微傷)

  黑貓警長在案發現場勘查時,確實發現現場存在激烈的搏鬥痕跡。

  情境二:

  關鍵詞:深夜、睡覺、未持兇器。

  黑貓警長:「狼先生在進入房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汪先生: 「大概是夜裏 2-3 點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黑貓警長:「那時候你在做什麼?」

  汪先生: 「我和我愛人喵小姐在卧室的牀上睡覺。」

  黑貓警長:「狼先生當時在做什麼?」

  汪先生: 「他當時正在翻我家的櫃子,應該是在找錢和值錢的東西。」

  黑貓警長:「你繼續説?」

  汪先生: 「我看見他在翻東西。我就去喝止,搏鬥中我看到桌子上有把水果刀,我就拿過來,結果不知道怎麼回事,刀就刺進狼先生的身體了,然後我就報了警。」

  黑貓警長:「搏鬥過程中你受傷了麼?」

  汪先生: 「我也受傷了,我的胳膊被劃了兩刀。」(汪先生露出胳膊,給警長看手臂上的兩條劃痕,後經鑑定為鋭器劃傷,鑑定為輕微傷)

  黑貓警長在案發現場勘查時,確實發現現場存在激烈的搏鬥痕跡。

  情境三:

  關鍵詞:白天、看電視、持兇器。

  黑貓警長:「狼先生在進入房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汪先生: 「大概是下午 14-15 點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黑貓警長:「那時候你在做什麼?」

  汪先生: 「我和我愛人喵小姐在客廳看電視。」

  黑貓警長:「狼先生當時在做什麼?」

  汪先生: 「他當時裝成送快遞的敲我家門,我愛人就去開門,之後他就拿刀子頂着我愛人的脖子,要我把家裏值錢的東西都拿出來。」

  黑貓警長:「你繼續説?」

  汪先生: 「然後我趁狼先生分神的時候,奪過了他手裏的刀子,我們兩個就搏鬥,結果不知道怎麼回事,刀就刺進狼先生的身體了,然後我就報了警。」

  黑貓警長:「搏鬥過程中你受傷了麼?」

  汪先生: 「我也受傷了,我的胳膊被劃了兩刀。」(汪先生露出胳膊,給警長看手臂上的兩條劃痕,後經鑑定為鋭器劃傷,鑑定為輕微傷)

  黑貓警長在案發現場勘查時,確實發現現場存在激烈的搏鬥痕跡。

  情境四:

  關鍵詞:未發生搏鬥。

  ……

  黑貓警長:「你繼續説?」

  汪先生: 「我看見他正在我家翻東西,我就從廚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悄悄走過去,趁着他沒注意,把他刺死了。」

  黑貓警長在案發現場勘查時,未發現搏鬥痕跡。

  那麼如果你是黑貓警長,會如何對上述四種情境進行定性?

  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前三種是比較明顯的正當防衞,而對第四種存在一定的疑問。

  首先説,《刑法》中存在無限防衞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 20 條第 3 款),特別要注意搶劫這種行為,因為在《刑法》中規定了轉化搶劫罪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 269 條)

  而這裏的「抓捕」並非專指公安、司法、軍隊、武警等的抓捕行為,也同樣包括自力救濟中的扭送和抓捕等,所以當公民在試圖阻止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行為時,犯罪嫌疑人持刀威脅公民的,也認定為轉化搶劫罪。

  那麼在情境一和情境三中,毫無疑問是狼先生首先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狼先生必然屬於轉化型的搶劫罪,並且汪先生和狼先生也確實存在搏鬥的痕跡,那麼汪先生就符合無限防衞權的規定,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但如果是情境二呢?

  情境二中,狼先生看似沒有攜帶凶器,且水果刀也是汪先生拿過來的,是否可以認定狼先生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呢?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再看一遍法條,轉化型搶劫罪裏有沒有規定必須持有兇器?

  ——沒有

  那麼如果在汪先生試圖抓捕狼先生時,狼先生用暴力反抗,算不算轉化型搶劫?

  ——當然算

  那麼情境二還有疑問麼?

  最後看情境四,也就在這種情境下存在一定的爭議,但這種爭議卻更多的依賴於當事人的描述,而顯然情境四中汪先生的描述是不好的,這種描述很容易將自己引入犯罪風險中,而只要汪先生在描述中,表明狼先生曾對其使用暴力,如用拳頭打自己的腹部,那麼狼先生就很容易被認定為轉化型的搶劫。

  綜述:

  1. 家庭是屬於比較私密性的私人空間,而未經允許擅自進入該空間的陌生人,一般被視為非法侵入的人;

  2. 如何判斷進入房屋是盜竊還是搶劫?

  該問題意義不大,對於絕大多數入室行為而言,最終往往很容易轉化為搶劫罪,會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 如何區分正當防衞和故意殺人?

  正當防衞和故意殺人都包含致他人死亡這種情形,但區別在於,故意殺人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正當防衞則是一種法律所賦予的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

  而這裏的「非法」,則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進入房屋的人是否「非法」,這也是實踐中需要偵查清楚的問題。

  基本上來説,非法進入他人的住宅,實施盜竊或搶劫行為時被房屋主人刺死,在此類案件中,證明房屋主人犯罪的難度要遠遠大於證明房屋主人屬於正當防衞的難度。此時如果你是辦案人,你會如何定性?

  P.S.:容我 BUT 一下,我們在知乎裏面進行學術和理論性研究,以及在一般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做法的探討即可,這種普遍的觀點不可能作用到每一個具體個案中,對於每個個案都要進行具體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