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不得用於證券投資

中新財經1月29日電 29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提出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

同時,上述款項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通知中提到,境內銀行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境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其中,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通知提出,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若因銀行一級資本淨額(營運資金)、境外貸款槓桿率或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境外貸款餘額超過上限,銀行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通知還提到,境內銀行在辦理境外貸款業務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做好境外貸款業務的風險管理工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税義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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