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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計遭遇網絡詐騙轉賬25萬 這筆錢會計該不該賠?法院這樣判

由 藍樹芬 發佈於 綜合

騙子冒充公司領導在QQ上要求會計轉賬,會計誤信後轉賬25萬元,公司起訴會計要求賠償損失及利息。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前不久,成都高新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經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情形僅限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三種,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在此案中,雖然法院駁回了公司起訴,但公司的實際損失是確確實實產生了的,那麼公司的損失由誰來承擔?在金額尤其巨大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職員都不用承擔相關責任嗎?

案件

會計遭遇詐騙轉賬25萬

公司起訴要求賠償被駁回

2020年5月26日,馮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從事會計工作,由於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不規範,日常生產經營中,與客户的業務、賬務往來多通過微信、QQ交流等方式完成。

2020年6月1日,騙子假裝馮某的領導通過QQ聯繫馮某,要求轉一筆25萬元的加急款到客户公司,並給了這家公司的賬户信息,馮某按照要求轉賬後發現被騙。

隨後,馮某所在用人單位起訴馮某,要求賠償財產損失25萬元並計算相應利息。這筆錢,會計該不該賠?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就履職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應以故意或重大過錯為前提,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聊天記錄中,騙子冒充領導要求會計轉賬25萬加急款

釋法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僅限三種情形

法院指出,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情形僅限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三種情形,本案中,馮某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並無上述三種應當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官提醒企業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自身生產經營活動肩負監督和管理職責。企業應當建立並完善內控制度,承擔生產經營風險,不應將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轉嫁給勞動者。

答疑

財務人員遭電信詐騙

公司損失該找誰來賠償?

在此案中,雖然法院駁回了公司起訴,但公司的實際損失是確確實實產生了的,那麼類似案件中,公司的損失由誰來承擔?尤其金額巨大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職員難道都不用承擔相關責任嗎?

觀點一: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  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公司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應區分不同的情況。

具體而言,若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支出需逐級書面當面請示核實後再由財務人員直接轉賬的,因財務人員違反公司基本財務操作流程導致的,其具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反之,如因公司的管理者對財務人員培訓不足,監督不到位,財務人員僅憑個人權限就可使用公司大額資金所造成的損失,則公司存在更大過錯,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另外,無論財務人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直接損失均是由涉嫌詐騙犯罪的其他主體造成,公司應立即進行報案處理,要求追究涉嫌詐騙罪主體的刑事責任以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觀點二:勞動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需負賠償責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友軍指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賠償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原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勞動者不作賠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損失,可以向實施詐騙行為的違法行為人主張賠償。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在勞動者造成第三人損害,用人單位賠償後的追償問題,《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在勞動者直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案件中,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法院往往認為,只有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負有賠償用人單位的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是弱勢羣體。

紅星新聞記者 戴佳佳 實習生 郭文藝 圖據法院

編輯 於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