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科恆股份獨董王恩平收警示函 配偶短線交易自家股票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6日訊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於昨日發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74號)顯示,經查,當事人王恩平於2021年4月起至今任江門市科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恆股份”,300340.SZ)獨立董事。

  2021年6月4日,王恩平配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科恆股份股票1200股,買入均價16.92元/股,成交金額20304元;7月9日賣出科恆股份股票1200股,成交均價19.36元/股,成交金額23232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王恩平作為科恆股份的獨立董事,其配偶將持有的科恆股份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王恩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科恆股份於2012年7月26日在深交所掛牌。公司2020年年報顯示,王恩平自2021年4月16日起任公司獨立董事,任期至2024年4月16日。王恩平,男,1954年4月出生,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畢業於安徽財貿學院,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2008年9月至今任職於廣東南方天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現為事務所所長、首席合夥人。2021年4月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閲、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閲、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户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銀行賬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户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為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74號

  關於對王恩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恩平:

  經查,你於2021年4月起至今任江門市科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恆股份)獨立董事。2021年6月4日,你的配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科恆股份股票1,200股,買入均價16.92元/股,成交金額20,304元;7月9日賣出科恆股份股票1,200股,成交均價19.36元/股,成交金額23,232元。

  你作為科恆股份的獨立董事,你的配偶將持有的科恆股份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督促配偶及其他親屬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