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的文件還沒下發,又要再一次感謝互聯網了,把一個普通的税務文件被炒這麼熱,其實早在 2011 年,財税〔2011〕50 號已經對此作了規定: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 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 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 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
這裏提到的禮品,該文件也作了説明,包括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當然涵蓋了現金紅包。
財税〔2011〕50 號還有一條不徵税的額規定: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
這個條款很值得琢磨,傳統行業可能是為了拉攏客户以便後續出售產品和服務獲利,但互聯網企業發放紅包或者是吸引新用户註冊,或者是為了留住老客户,增強用户粘性。他們的商業邏輯是註冊即服務,用户數量即業績,他們發放紅包可以認為是在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所以我認為可以斟酌適用不徵税的規定。
但這個新通知出台可能就傳統企業、互聯網網企業一刀切,堵死了按互聯網企業按照自己的商業邏輯來適用不交税規定的路子。這可能是對互聯網企業最壞的影響。
所以這個通知是針對現在流行的網絡紅包又明確了一下而已,並且現金紅包不再區分以上幾種情況,全部按照“偶然所得”計徵個税,不再適用“其他所得”徵税項目。因此即使正式的通知下發了,也並不是要對一個新的行為徵税,只是明確要徵税並加強該行為的個税徵管而已。
這個通知是針對企業向個人發放紅包的行為,個人之間發放的沒有任何影響。並且發放現金紅包的企業代繳個税,雖然個税本質上看是由收到紅包的用户承擔,但實際效果肯定是發放紅包的企業負擔加重。因為企業為了宣傳、市場推廣效果,不可能説發的紅包是税前紅包。比如企業發給用户 10 元現金紅包,用户很開心,但企業又告訴你,這個紅包要交個税的,然後扣掉 2 元,只給你發 8 元,用户的興奮度立馬就下降一大截吧,在這個追求用户體驗的年代,企業是不會讓用户心裏不爽的!!!
企業會怎麼做呢,企業只能默默的準備 12.5 元現金紅包支出,但對外市場宣傳説是發放 10 元現金紅包,這樣用户領到的即為實際得到的,開心度不減,而企業呢,代繳 12.5 元的 20%,2.5 元個税給國家。僅從企業費用開支上看,如果嚴格執行紅包的個税政策,企業要增加 25%的市場推廣費用,或者同樣的市場推廣預算,只能達到之前 80%的活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