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定義!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大幅修訂

本文轉自【新聞聯播】;

今天,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完善多項規定,着力解決社會關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問題,包括監護人監護不力、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

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准入資格制度;

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並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機制。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羣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

我國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於1991年,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修訂。此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多項內容,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440 字。

轉載請註明: 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定義!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大幅修訂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