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帝王均提倡植樹 永樂年間盜木十株“廷杖四十”

  導讀:遼會同元年(938年),當時的幽州(今北京城區西南部)升為幽都府,成為遼的陪都,建號南京,又稱燕京。統和十五年(997年)正月,遼聖宗耶律隆緒下令在都城周邊廣植樹木,特別是在通往燕京城的道路兩側“密植林木,以惠路人”。短短几年,燕京城便被綠樹環繞。

  前是中國植樹節。陽春三月,植樹已蔚然成風。北京作為歷史文化名城,自古以來便重視種樹與綠化。而今京城有古樹名木四萬餘株,遍佈壇廟園林、街巷村鎮。作為遼陪都,燕京城的道路兩側已“密植林木,以惠路人”;元代曾頒農桑種樹之制,嚴懲濫砍濫伐樹木;明永樂年間,盜伐林木十株除“廷杖四十”,還要“課以罰金”;清代乾隆皇帝大力提倡在永定河沿岸植柳護堤,並將植柳經驗寫成一首五言詩:“堤柳以護堤,宜內不宜外。內則根盤結,御浪堤弗敗……”

  歷代帝王均提倡植樹

  明成祖太廟親植柏樹

  自遼代開始,北京成為都城,歷朝歷代均採取積極措施,倡導植樹與綠化。

  遼會同元年(938年),當時的幽州(今北京城區西南部)升為幽都府,成為遼的陪都,建號南京,又稱燕京。統和十五年(997年)正月,遼聖宗耶律隆緒下令在都城周邊廣植樹木,特別是在通往燕京城的道路兩側“密植林木,以惠路人”。短短几年,燕京城便被綠樹環繞。

  金貞元元年(1153年)金海陵王完顏亮遷都燕京,改稱中都。金大定四年(1164年)十月,金世宗命都門外夾道重行栽植柳樹各百里,並勸鄉民種植桑且加以看護。據傳世宗還出豐宜門沿大道南巡十里,察看樹木長勢,並令農人補種樹木。

  元至元九年(1272年)蒙古人改中都為大都,重建都城。元世祖忽必烈倡導廣植樹木,特別是在道路兩旁普遍栽植行道樹,每株間隔不得超過兩步,除在夏季形成樹蔭為路人遮涼外,還可在冬季大雪封路時,起到路標的作用,並委任高級官員四處巡視,察看樹木種植情況,特別是每條道路的樹木養護是否妥善。此外還設大司農掌理農桑,並頒佈農桑種樹之制。

  明永樂十八年(1420年)朱棣遷都北京,隨後便提出在壇廟、道路、長城等處廣植樹木。他還到太廟親手種下第一棵柏樹,且令人“周以為護,時為灌之”。由於看管周到,該樹枝葉繁茂,獨領太廟羣柏之首,被尊為“神樹”。明代後期在京城內廣植行道樹,紫禁城四周夾道皆槐樹,十步一株。從東華門至景山,夾道也都植有槐樹,今景山西街仍留有當時栽植的古槐數株,至今已300多年。

歷代帝王均提倡植樹 永樂年間盜木十株“廷杖四十”


  太廟中的明成祖手植柏,樹齡已有600多年

歷代帝王均提倡植樹 永樂年間盜木十株“廷杖四十”

  清朝定都北京後,也倡導種樹。康熙皇帝尤其重視河堤上的樹木種植,因為林木可以護堤。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康熙皇帝巡視永定河時,特命直隸巡撫于成龍築新堤以根治永定河水患,廣植樹木於堤上以防堤潰,並建議多植柳樹。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雍正皇帝發佈一道植樹上諭:“舍旁田畔以及荒山不可耕種之處。度量土宜,種樹木。桑柘可以飼蠶,棗慄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資用。即榛楛雜木,亦可以提供炊爨。”上諭中告誡地方官吏要“各體聯拳拳憂民之意,實必奉行。”他還要求對已栽植的樹木要加以保護。“嚴禁非時之斧斤,牛羊之踐踏,奸徒之盜竊,以為民利。”乾隆皇帝在位時,曾多次巡查京城的樹木種植情況,並根據北京地區的氣候和土質特點,提倡多植柳樹和槐樹。

  歷代在大力提倡種樹的同時,還對種樹及種植的方式、方法有明確的規定。

  元代規定:“每丁課桑棗二十本,土性不宜者,種榆柳等,其數如雜種果者,每丁十棵,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聽……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饑年。”同時要求沿大道兩旁廣植樹木,植樹要挑選品種,要以“將來樹身能高大者為限”。植樹的株距是“相距二三步”,要求“一切達到之旁,視土地所宜,為此種樹。”“並任命官吏,保持路途,使之不致損壞。”

  明代提出,除大內御園廣植樹木外,凡沿河開闊地帶,道路兩側,空曠地段,均可普遍植樹,“視土氣(質)而選樹種,或疏或密,疏者丈餘一植,密者三五步一植,樹種可雜混,因地而宜,不可一統,以成林為宜。”

  清代編纂的《永定河志》記載:乾隆時期曾規定河兵每人每年要種柳100棵,樹苗的規格是“長八尺,徑三寸”,要求栽植標準是“驚蟄後地氣通,於附堤內外十丈柳隙,刨坑深三尺栽種。”栽後要保澆保活,“不時灌溉,至夏秋之交,點成活樹木以七成為率,歲終報部議”。乾隆皇帝還總結出植柳的經驗,寫成一首五言詩:“堤柳以護堤,宜內不宜外。內則根盤結,御浪堤弗敗,外惟徒飾觀,水至堤仍壞。此理本易曉,倒置尚有在。而況其精微,莫解亦奚怪,經過命補植,緩急或少賴。治標茲小助,探源斯豈逮。”碑文至今仍立在永定河金門閘東側,給後人植樹予以啓示。為發動永定河沿岸村莊的人們廣泛植樹,清代還制定了若干獎勵辦法,其中有“植木以户為計,凡五十株以上者獎,百株另獎,千株重獎,無一食言。”

  為提高樹木成活率,乾隆時期還將松柏栽植的時間由春天改為冬天,下雪後,將樹根周圍以雪培之。此外還鼓勵官員廣植樹木,曾制定“立捐栽議敍之法”的獎勵制度。

  咸豐十年(1860年),長河沿岸樹木被“英法聯軍”焚燬,光緒十二年(1886年),慈禧乘龍船途經長河時見到破敗之景,即命醇親王治理長河兩岸,並要求從西直門外倚虹堂起,到頤和園南面繡漪橋正南泄水閘止,每隔兩丈(約6.6米)種植兩棵水楊,水楊之間夾種一株山桃。從昆明湖西堤南段到玉泉山靜明園東宮門外,每隔兩丈栽植兩株垂柳,垂柳之間夾種一株山桃。

  歷代均有嚴懲盜損林木措施

  永樂年間盜木十株“廷杖四十”

  元代大都城外有寬闊的護城河,河畔植有大量林木。大德年間因看護不周,致十餘株樹木被伐,“成宗聞之,頓感不悦,令速查上奏。”“不日,刑部將盜木者繩之,以法而辦。”

  明代為防止蒙古殘餘勢力南侵,在長城內外廣植樹木,輔以防禦作用,但有人私自砍伐樹木,以為柴薪。永樂年間居庸關附近村民盜伐林木十餘株,被查後,“廷杖四十,課以罰金”。嘉靖年間有工部官員虛報種樹數量,騙取植樹款項,嘉靖皇帝“勃然而怒,斥其大膽妄為,隨革官職,永不任用,令加罰金。”崇禎五年(1632年)春,皇陵(十三陵)植樹千餘株,但一個月後許多樹木枯死,崇禎皇帝命人徹查。原來是上林苑林衡署(負責皇家果樹花木種植機構)官員在採購樹苗時,以次充好,購進的是劣質樹苗。責任官員遂被革職查辦。

  清代林業法律中對園陵樹木的保護有嚴格規定:“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杖(用鞭笞或竹板打)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杖八十。若計贓重於(徒杖)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雍正繼位時要求嚴格保護山林:“嚴禁非時之斧斤,牛羊之踐踏,歹徒之竊盜。”“有違者必處治,無論官民。”

  在植樹成活率及養護管理方面,清代也有明確規定。康熙時曾規定:栽種儀樹(陵園內樹木),原定委官監種,限以三年。限內乾枯者,監種官自行補足,限外者,由部復給錢糧補種。乾隆、嘉慶年間進一步修訂,改為“儀、行樹(道路樹木)株,三年限外,儀樹每千株回幹(枯死)不及十株者,免議,十株以上,降一級留任;行樹每千株回幹不及五株者,免議,五株以上,相關官員罰俸六月,二十株以上,罰俸一年,三十株以上,降一級留用。其儀樹每千株回幹至一百株以上,行樹每千株回幹至五十株以上,主管官員降一級調用,並將主管大臣罰俸一年。”

  道光年間,有香山村民夜間到御園(靜宜園)牆外砍伐林木十餘株,想去蓋房,被夜巡的八旗護軍捉拿,隨即被送至大牢問罪。

  民國時期曾定清明節為植樹節

  警察負責京城植樹及林木看護

  民國四年(1915年)7月,在孫中山的倡議下,當時的北洋政府將每年的清明節定為“植樹節”。由此京城便加大了樹木種植及管理。此前(清末),京城栽植行道樹已由巡警負責,此後進一步明確了植樹及林木看護為警察廳的職責之一。每年春季,由各城區巡警在轄區馬路兩側栽植行道樹,同時“沿街而巡,以維樹木,遇損傷者,輕則訓之,重則罰之,不一而論。”

  民國十一年(1922年)5月,劉夢庚(字炳秋,湖北人)任京兆尹(相當於市長)後,響應孫中山先生和馮玉祥將軍“為國植樹,造福於後人”的號召,於植樹節(清明節)之際率眾在京西石景山附近的蟠龍山上大面積植樹。為紀念此次植樹活動,他還親手立了一塊植樹碑。正面鐫刻“輯威將軍京兆尹劉夢庚手植”十二個大字,背面題有“中華民國十三年植樹節”落款。這是北京地區最早為“植樹節”而立的紀念碑。

  民國十四年(1925年)1月,北平市政府在全市行道樹勘察報告中提到“全市各行道樹,除景山前街有梓樹、楸樹,天安門前有絨花樹(合歡樹),西黃城根有柳樹外,其餘多屬槐樹(國槐、刺槐)”。民國十七年(1928年),改由北平市工務局管理行道樹。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由北平市農事試驗場林務股主管行道樹,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制定了北平市行道樹計劃,由此促進了京城城市道路的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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