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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銘切瓜|假期外出旅遊有哪些權利?發生糾紛遊客該如何維權?

由 仁連榮 發佈於 休閒

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

一轉眼國慶黃金週已經過了4天,在難得的假期,相信許多平日被工作折磨的小夥伴們要麼會選擇帶領全家出門感受祖國大好河山,要麼獨自來一場説走就走的旅行。

不管你是帶領全家出門觀光,還是一個人説走就走的旅行,只有你選擇出行,那你就一定會有一個身份——旅遊者。在旅遊者假期外出旅遊有哪些權利?萬一發生糾紛該如何維權? 為此,10月5日,川觀新聞記者小銘邀請到了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鏡祥給你的國慶旅遊提供相關法律建議。

圖片來源:中國人大網

旅遊者有哪些權利?

有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受尊重權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下稱《旅遊法》)第二章第九條到十二條的規定,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在《旅遊法》中,還對上述權利進行了詳細地説明。”蘇鏡祥告訴記者,如在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一條中,還詳細地説明了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等。

蘇鏡祥解釋,在實踐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旅遊者,與另一方當事人旅行社、住宿、交通等旅遊經營者及其導遊等旅遊從業人員相比,由於信息不對稱等多種原因,導致旅遊者在特定情況下處於相對被動、弱勢的地位。同時,相當一部分旅遊者不清楚自己的權利,自我保護意識薄弱。所以,為了維護旅遊者的相關權利,法條在這方面規定得相對詳細,“概括起來,旅遊者有以下的權利: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知悉真情權、要求履約權、受尊重權、請求救助保護權、特殊羣體獲得便利優惠權。”

為了在旅行中減少糾紛,蘇鏡祥建議旅行者在選擇旅行社出行時,要提前選擇正規旅遊市場主體。一旦選定旅行社和旅遊產品,應認真確認吃住行、景點、保險等相關具體事項。在外出就餐時要提前問清單價、數量、計量單位、相關服務費用等內容,做到心中有數。另外,無論消費還是用餐,都建議旅遊者及時向商家索取並妥善保管購物發票、小票、電子交易等有效憑證。“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根據相關憑證進行維權。”

該如何進行維權?

可協商、調解以及仲裁,直至起訴

《旅遊法》第八章 旅遊糾紛處理第九十二條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旅遊法》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方面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這就是説,按照《旅遊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蘇鏡祥介紹,當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到旅遊投訴受理機構進行投訴。

記者查閲我國《旅遊投訴處理辦法》後發現,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在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將《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即旅遊經營者)。被投訴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自己的投訴或者答辯提供證據。

“一般來説,是先協商和調解,如果沒有解決糾紛再提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蘇鏡祥介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旅遊者選擇提起訴訟,那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蘇鏡祥進一步解釋,這就是説,消費者如果因為旅行期間與旅行經營者之間產生了旅遊合同糾紛或者民事侵權糾紛可以選擇向旅行經營者所在地或者旅遊合同發生所在地、民事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訴訟時效來説,一般3年內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