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物件:四川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1-03-29
問題內容:
我公司透過紅籌構架海外上市公司,境外開曼公司(上市公司)、香港公司都是殼主體,實際的資產、人員、業務全部都是在中國境內的相關主體。現開曼上市公司授於境內公司員工股權激勵,此時,員工股權激勵是否可以在境內公司所得稅前扣除?
答覆機構:四川省稅務局
答覆時間:2021-03-29
答覆內容:
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諮詢已收悉,現答覆如下:
企業股權激勵支出實質屬於工資薪金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對於用母公司股票向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屬於子公司向員工支付的非現金形式的勞務報酬,應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時按照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由於您描述的有關情況過於簡略,建議就詳細情況徵詢主管稅務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