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瞭解到,文化和旅遊部日前印發《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
一、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取消外商投資比例限制。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設立條件和程式與內資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娛樂場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參照執行。
二、幼兒園周邊不得設定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定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定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幼兒園與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前已開設在幼兒園周邊的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機關在辦理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時,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切實落實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定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要求。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1.《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一是落實法律的相關要求。2020年10月1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定營業性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需對幼兒園“周邊”範圍進行明確;《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32號),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需要進一步明確設立條件和程式等相關要求。二是近年來,部分地區推進行政審批事項改革,需做好相關行政審批改革事項的取消銜接工作。三是對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的相關要求進一步落實。
2.幼兒園“周邊”範圍確定的依據是什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定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法工委復〔2021〕2號)明確,“鑑於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差異較大,未對學校、幼兒園‘周邊’的具體範圍作出規定,可由地方結合本地實際作出明確規定”,根據該意見,幼兒園“周邊”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3.外國投資者是否可以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32號),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修改為“外商投資”,因此,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獨資娛樂場所,取消投資比例限制;審批層級方面,向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設立條件和程式與內資一致。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來源:安徽交通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