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将更侧重于怎么办。
还是得先不腰疼的说点分析事件的话。很多道理前面都提过,我倾向于认为,法治对待涉案人,救济受害人,加强案件侦办,防范拐卖案件发生,消除根源社会问题,是应该分别对待的五件事。
具体到郜老师的遭遇里来。(我觉得到处直呼郜老师其名是一种不尊重,容易不经意产生居高临下的感觉)
社会问题是 20 年前的事了,现在很多情况已经变了,而且还在继续变,否则不会 20 年前的事,十年前出新闻,现在被翻出来影响却更大。社会意识、道德观念、信息传播、经济基础、人口流动、城镇化……都在变,才会使得这种在当今发生率很低的事件这么扎眼。造成当年悲剧的因素也在弱化,很多已经不复存在,比如动机,和成本。至于村民们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所谓“平庸的恶”,一会可能会讲到,那也是另一个话题了。类似的因素在其他地方是否还存在?也许还有残余罢。现在有文化的中国妇女被拐卖到偏远山区的案例,已经大大少于当年,这一点等一下会用数据分析。
防范和加强侦办拐卖案件,对郜老师这个事来说已经没太大关系了。实际上公检法系统对拐卖案件的打击力度近几年一直就不小,一会的数据也会有所体现。社会防范意识也很强——公众(或者应该称网民?)对这个议题太敏感了。
是否应该法办涉案人——人贩子似乎大家都默认是抓不到了的,那么也就是指郜老师的丈夫、公婆以及村干部、镇干部和相关执法单位,甚至也许还要包括包庇的村民——可能是现在最有争议的。但我倾向于认为从法律上考量这一点,案子办不办对郜老师的影响如何,可能是很次要的因素。更多应该从法治精神和基本原则上去考虑,即使情、理和法是分开的。在这一点上,我赞许陈士渠的表态。哪怕最终定罪量刑的结果是没有人实际上受到刑罚,完成法律程序也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违法者的震慑,对正义的裁定。道理很多人说了很多了,足够另开个帖子详细讨论,这里就不再赘述。
所以重点还是结合郜老师的实际情况,讨论一下对被拐卖妇女如何实现有效救济,可能更有实际意义。这个问题恐怕要比绝大多数人想象的更复杂。先来看分析数据。
以下数据均为拐卖人口数据,包括了拐卖儿童的数据。
(Via:王启梁:当代中国正式社会控制的图景与困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年报,2014
图 13.1 涉及拐卖低龄儿童及妇女案件的数量
“2000 年到 2013 年间,中国共破获拐卖案件 92851 起。仅在 2000 年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中,就共记录在案 21814 起拐卖案件。在随后的几年中,警方所破获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2003 年到 2008 年每年破获拐卖案件 2500 到 5000 起。2009 年 4 月公安部再次部署全国打拐专项行动,2009-2013 年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 13723 起,破获拐卖妇女案件 19782 起。但是一般认为,案件的实际数目要比官方记录在案的数字高出不少,而且每起案件可能涉及到数名受害人。” ——图注
另经搜索统计不同数据来源,2008 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1353 件,2009 年审结 1636 件。2010 年至 2014 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7719 件,其中 2011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拐卖犯罪案件 1773 件,2012 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918 件,2013 年审结 1313 件,2014 年审结 978 件。
2012 年,拐卖妇女儿童立案 18532 件,侦破 3152 件。2013 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 4537 件。
2010 年至 2014 年,全国各级法院对 12963 名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 7336 人,重刑率达 56.59%。
需要注意的是,数据包括立案、侦破、审结三种,不可混淆。但也有数据来源不同而存在差异的情况。总的趋势是 2000 年专项行动后剧增,之后逐年减少,09 年再次专项行动,案件数量又一次大增(可见非专项行动年不一定是犯罪减少,而可能是执法力度减轻所致),之后有增有减。但从案件审结数量看,最近几年有明显减少的趋势。
拐卖妇女的去向也并不都是当媳妇,实际上是以卖淫居多,超过一半。其他还包括强迫劳动、乞讨等。妇女来源境外逐渐增多,也不乏残障等。在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是性剥削目的的妇女拐卖的一波高峰,而那时并没有现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但迟来的正义终归还是有意义的,而经年累积的十几万到被拐卖到大山深处妇女的处境,并不应该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被忽视。在社会道德观念已经大幅改观的今日,像郜老师一样的受害妇女的命运,因为郜老师的故事广为人知,而获得了一次从忽视到被重视的机会。
除了对犯罪分子的法办力度不断增加,对于被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的权益保护和救济,国家和政府制度里并不是一片空白。相反,在联合国反拐卖项目,以及其他一系列举措的推动下,国内从学术、统计到救济制度都有一定的建树。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 年)》实施细则
第六章 安置、救助和康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临时性救助服务,做好被拐妇女儿童的返乡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妇女儿童,给予临时性救助或安置。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困难的被解救妇女和 16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开展就业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妇联组织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反拐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再次被拐卖。
第四十条 卫生部门加强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干预对策的研究,及时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妇女儿童诉讼,提供非诉讼代理服务,总结推广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被解救妇女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 年)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工作目标。
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民政部负责,中央综治办、公安部配合)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公安部、民政部负责,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站、妇女之家、福利院等机构服务水平。(民政部负责,卫生部、公安部、全国妇联配合)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并保障人员和经费需求,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民政部、财政部负责,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配合)
——在被拐卖受害人临时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民政部负责,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配合)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卫生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通过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负责,民政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4)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教育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 16 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5)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6)进一步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全国妇联配合)
(7)进一步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卫生部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前后两版《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体现了政府在最近几年执政风格上的一些改变。07 年时更强调各部门分工,各负其责。12 年则更强调部门的协同性,显得更加把受助人的需求摆在重要的位置上。然而这些足够详细的规定都未必能落到实处,更多的时候只能是然并卵。而在中山大学起草的《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 No.3(2013)》人身权利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中,对现有问题和解决方向都有针对性的分析。
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反思与展望
一、对上一阶段打拐行动的反思
(三)打拐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
从“宝贝回家”寻子网站到轰轰烈烈的“微博打拐”行动,从拐卖线索收集、举报到信息核查,包括个人和民间组织机构在内的社会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工作,需要法律宣传、教育、社会保障等手段的结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政府需要进一步发动民间力量,社会力量也应该积极行动,促进政府和民间形成打拐合力,充分保障每个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
(四)完善相关保障机制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根本
2012 年 11 月,十八大报告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部分,说明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现实中,社会服务与管理的空白和漏洞给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被解救人员的安置、救助和康复没有完善的保障机制。贫困是产生犯罪的根源之一,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可能会使一些人铤而走险。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能够有效促进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二、对下一阶段打拐行动的展望
(三)合理、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
社会力量在反拐行动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同时,民间反拐行动也具有盲目性、分散性、短期性等特点,因此,政府应该取其长补其短,合理、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一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公益项目及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到反拐行动中来;二是探索建立社会力量的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使得分散的力量形成合力;三是发展和支持民间网站、组织机构等作为反拐宣传的载体,增强反拐宣传的力度。
(四)逐步完善和提高相关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
某些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缺失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了可能性。逐步完善和提高相关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一是加强拐卖儿童现象严重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管理,包括社区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生育管理、流动人口子女照顾和入学等问题的解决;二是为被解救人员的安置、救助和康复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解决其临时安置、长久安置、生活救助、心理康复、家庭功能重建以及社会融入等问题;三是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中介行为,向务工者宣传和提供正规的就业渠道,减少因劳动求职发生的拐卖活动。
从落实做可行性分析,对被拐受害人的救济,政府跨部门的协作已经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而具体落实到基层行政部门,就更加难上加难。全国被拐卖妇女人数虽多,但要专门服务于这个群体,很难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府服务机构。因此这件事情更适合由民间组织来完成,13 年行动计划中还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的引入。这里还涉及到救助的专业性的问题。
对于被拐受害者的权益的保护,具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我们不妨看看国际上的先进做法:
“RAIDS, RESCUES, RESOLUTION ——REMOVING VICTIMS FROM SEX AND LABOR EXPLOITATION”(英文)
http://www.no-trafficking.org/reports_docs/siren/GMS-06%20SIREN%20raids%20rescues%20resolution%20FINAL.pdf
美国针对公众发布的关于反拐卖的信息(节选摘译)
我还能为人口拐卖的受害人做些什么?
尽可能多的了解有关拐卖人口的情况. 办法是成为"警惕人口拐卖重要之声"的成员.
这是一个电子杂志定期介绍全美和全世界反人口拐卖的动向.
请登记:http://WWW.VITALVOICES.ORG/TRAFFAKRT.HTM.
您如果想了解更多来自非官方组织对拐卖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请注意以下网址.
反奴隶反拐卖联盟 洛衫基,加州 http://WWW.castla.org
安全的地平线 纽约城,纽约州 WWW. http://safehorizon.org
太平洋保卫中心 夏威夷, 夏威夷 WWW. http://pacificgateway.org
船民紧急呼救 华盛顿特区 http://WWW.bpsos.org
心防联盟 芝加哥, 伊利诺州 http://WWW.heartlandalliance.org
莫赛伊克家庭服务 达拉斯,德州 http://WWW.mosaicservices.org
安克里克 天主教社会服务 安克里克, 阿肯色州 http://WWW.cssalaska.org
以及一些指引,在郜老师的案例中十分适用。
确认造成当地拐卖人口弱势状况的因素
反思拐卖受害者的重新融入问题——返乡的拐卖受害者的真正需要和需求是什么
摘选:
(重新)融入服务应该保证拐卖受害者重获自主权,能够重获掌握自己生活的主动权。这不只是简单的回家,而是要使这些受害者能够在社会和经济上自主起来,不只听从依赖别人,而是对事关自己的决定有知晓和表达意见的权利,最终帮助这些受害者在最大程度上成为一个健康的、积极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分子。大多情况下,(重新)融入是指受害者返回归自己的家庭或返 回家乡,但有的时候,根据受害者自己的需要和所面临的机会,融入可能发生在一个新的社区,甚至一个新的国家。(重新)融入的中心思想是推动受害者的自立和弹性,赋权于他 / 她,鼓励并为其改善自身处境提供激励以及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拐卖受害人为什么拒绝援助
摘选:
1. 调查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改进受害人保护方面非常有用,不仅适于欧洲,而且也适用于其他地区。
2. 研究强调了理解拐卖受害人的需求和决定的重要性。推广采用类似的方法和分 析将有助于全球受害人的保护工作。使用标准化的方法将便于进行国家间的对 比分析。
3. 虽然东南亚拐卖受害人的需求、愿望和境况与欧洲不同,但恐惧心理、缺乏认 识、对家庭的责任、对更好生活的期待却是普世共同的。因此非常有必要了 解,在拐卖受害人作决定时这些因素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在郜老师的案例中,很多网友为郜老师消极的选择而遗憾,甚至有人提出愤慨和指责(这其实并不合理),但如果我们稍微有一点同理心,我们就应该看到,郜老师实际上并没有其它的选择。她离开村子以后可以找到其他稳定的生计来源么?有人告诉她她有哪些正当的权利么?怎样避免她继续受到其他各种社会压力?她对子女的家庭责任如何解决?对公婆的矛盾心理该向谁去诉说并得到纾解?这些我们并没有提供给她。而实际上,当我们希望郜老师过得更好、更正常一些,获得她所应该得到的权利保障的时候,会很容易的发现,并没有这样的权益保障,无论是从体系到方法,国内一片空白。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社会其实还远远没有能力去真正解决郜老师的问题。这是我们亏欠郜老师,和千万个与郜老师有共同经历、如今不知道散落在哪里的苦命妇女们的。这些并不仅仅应该是政府的责任,而是基于道德底线的良知的呼唤。
当我们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去评点应该这样、应该那样的时候,实际上我们也沦为了看客和帮凶。因为我们的这种并不负任何责任的围观,在实际上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间接增加了作为受害人的郜老师的负担。她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却需要背负各种负面信息最终的影响。这些指名道姓无视受害者隐私权的非建设性意见,其实无助于缓解她和其他被拐卖受害者们的处境,而只是构成了另一种伤害。
真正解决郜老师们的问题,需要真正能落到实处的社会体系,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的服务。而在郜老师所处的偏僻山区,距离各种已有的官方援助都显得太遥远。而国内目前又没有有援助山区被拐卖妇女经验的专业社会组织。从相关材料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援助是需要足够专业性的,而仅仅具备善意的发心远远不够,甚至作用可能是负面的。我们可能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郜老师和她同病相怜的姐妹们,很可能会是一代牺牲者,权益的丧失永远都无法得到合理的弥补。而这样的牺牲不能是白白的牺牲。郜老师在极端的逆境中焕发出的人性的光芒,不仅完全值得任何的褒扬,为自己获得了有限的生活的空间,还换来社会对她所属的群体投以前所未有的关注。这种关注的力量应该导向我们对现有社会机制的反思,即使来不及去解决造成问题的根源,仍然来得及去给每年新增的成千上万受害者们以未来的希望。
而中国人是不善于反思的。在这一点上,一向被我们斥责的政府都做得更好一些。我们可以为山区孩子的午餐去发起广泛的行动,可以为抗战老兵鼓与呼,可以为尘肺病人、罕见病患者去募款和传递讯息,我们也可以有能力为曾被亏欠了太久的郜老师们做点什么。是否会有人愿意去成立相关的社会组织,而有这样的社会组织以后,我们是不是愿意去捐款和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是否会有人愿意转而投身于此,把自己变成专业的服务者,才是郜老师们最终获得拯救的希望所在。国内有社会弱势性别支持的专业机构,虽然他们的生存资源有限,未必有人有钱来做被拐卖妇女的项目。我们也可以从不专业起步,总比一直停留在“0”上要好。
我们所处的国家处在特殊的发展时期,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如果没有这个国家的公民的行动,很多问题就永远也解决不了。那才将是最大的道德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