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侯潤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市場”)是實現我國“30·60”碳目標的重要抓手。如何推進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在今年“兩會”即將提交的一份提案中表示,我國碳市場處於發展初期,碳市場交易不活躍,碳市場金融化程度不高。建議儘快明確碳市場金融屬性,完善相應法律制度和機制,推動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
“我國碳市場總體仍處於發展初期 交易不活躍、金融化程度不高”
據瞭解,碳市場是以碳排放配額為基礎產品,實現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世界銀行劃分了配額初次分配的一級碳市場和配額現貨及衍生品後續交易的二級碳市場。2005年成立的歐盟碳市場(EU ETS)是全球最大碳市場。從其實踐看,政府層面更多精力放在一級市場配額管理,歐盟委員會負責行業覆蓋、總量目標、配額分配等配額管理制度的制定執行;二級市場交易依託OTC或交易所等市場機制自主運行。自2018年起,碳配額被規定為金融工具,碳現貨及衍生品交易均遵照傳統金融市場規則管理,由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具體負責協調。
那麼,中國碳市場發展現狀如何?金鵬輝在提案中指出,我國碳市場總體仍處於發展初期,主要表現在:一是碳市場交易不活躍、碳價低迷。2020年末,我國試點地區碳價在14-90元/噸,而歐盟ETS 2019年平均碳價約28美元。二是碳市場以現貨交易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試點推出了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產品,但交易規模很小。而歐盟、美國等碳市場在建設之初就內置金融功能,一開始就是現貨期貨一體化市場。
在金鵬輝看來,造成上述情況的因素有多方面。在現行全國碳市場建設路徑和工作機制下,金融體系的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功能在二級碳市場中難以發揮。碳市場金融屬性未予明確,碳市場建設過程中金融管理部門參與較少,可能帶來一些問題:交易品種上,對配額現貨以外的交易產品尚無明確規定,推出碳衍生品缺乏明確依據。交易主體上,對控排企業以外交易主體尚無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等參與碳市場合法性存疑。交易方式上,現存碳交易所只能採用協議轉讓、單向競價等效率較低的交易方式。交易監管上,碳市場交易規則與金融監管規則無法有效銜接,碳金融產品合法性和監管權限存疑,甚至帶來監管真空。
此外,一級市場配額管理也會通過總量約束影響二級市場,如配額設置較寬鬆、超排懲罰力度較弱等,會抑制控排主體的實需性交易需求。全國和地方碳市場仍處於分割狀態,難以發揮規模效應。
“明確包括碳排放權在內的環境權益的法律屬性、建立統一的全國碳市場”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市場”)是國際上運用市場機制減少温室氣體排放的創新政策工具,也是實現我國“30·60”碳目標的重要抓手。那麼,如何解決目前中國碳市場發展面臨的問題,推進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金鵬輝在提案中給出了五個建議:
一是儘快出台國務院條例,明確碳市場金融屬性。把碳配額列為金融工具,把碳配額現貨、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產品均納入金融監管。明確包括碳排放權在內的環境權益的法律屬性及是否可抵質押,以及金融機構、碳資產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體的市場準入資格等。
二是建立分工明確、協同推進的碳市場建設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重點負責“一級市場配額管理”,服務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做好配額總量核發、初始分配、清繳、超排懲罰等全流程管理。金融管理部門重點負責“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服務碳交易市場建設目標,參照現行金融基礎設施業務規則,指導交易所制定碳市場交易規則,做好金融監管。
三是明確碳減排及碳市場配額總量目標。明確碳減排中長期路徑,制定可行的年度減排計劃。在此基礎上,明確碳市場對每年減排計劃的貢獻率及相應配額目標。
四是建立統一的全國碳市場。全國碳市場建成後,穩妥終止地方試點碳市場交易,適時擴大碳交易覆蓋行業範圍,整合交易、登記、結算等市場基礎設施,逐步形成統一的碳現貨及衍生品市場。
五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豐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場交易品種,鼓勵配額抵質押融資、碳債券等碳金融創新,引導金融資源助推碳市場發展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建設。
新京報記者 侯潤芳 編輯 李薇佳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