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8日電 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消費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徵求意見稿》提出,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提問時表示,《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自修訂發佈以來,在引領消費金融公司堅持專業消費信貸功能定位、促進消費對經濟的基礎性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同時,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徵求意見稿》結合消費金融公司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
對於《徵求意見稿》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上述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在業務範圍優化調整上,上述負責人介紹,《徵求意見稿》提出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鑑於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而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另外,《徵求意見稿》新增多項監管指標,上述負責人稱,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全部貸款餘額的50%,並在後續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此外,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槓桿率不得低於4%,限制盲目擴張。
以下為答記者問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徵求意見稿》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自修訂發佈以來,在引領消費金融公司堅持專業消費信貸功能定位、促進消費對經濟的基礎性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同時,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徵求意見稿》結合消費金融公司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
二、《徵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是什麼?
《徵求意見稿》共10章79條,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優化准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更好發揮該類出資人合規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出台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於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並增設部分監管指標,並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三、《徵求意見稿》為何提高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徵求意見稿》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四、《徵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有哪些調整?
《徵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鑑於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而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五、《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哪些監管指標?
消費金融公司基於風險防控需求,通過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為貸款的風險緩釋手段。但是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長期過度依賴此種模式發展,放鬆對借款人信用資質水平的實質審查,自主風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臨擔保公司無法代償的風險。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之外,還需支付擔保費,間接推高了貸款綜合利率。《徵求意見稿》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全部貸款餘額的50%,並在後續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此外,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槓桿率不得低於4%,限制盲目擴張。
六、《徵求意見稿》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有哪些考慮?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中低收入等長尾客羣,《徵求意見稿》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方面,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託催收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