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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證據裁判標準 嚴格落實疑罪從無——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就王書金死刑複核一案答記者問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綜合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2月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王書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王書金於2021年2月2日被執行死刑。為使社會公眾全面瞭解案件有關情況,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

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王書金死刑,請介紹一下作出核准裁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綜合判斷。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被告人王書金於1993年11月至1995年農曆八月期間,分別在河北省廣平縣十里鋪鄉南寺郎固村東地、十里鋪鄉泊頭村至杜村的路上、十里鋪鄉閆小寨村東南地、十里鋪鄉南寺郎固村村東,趁四周無人之機對單身行走的婦女進行攔截,並採取掐頸、挾持等暴力手段,先後對被害人張某甲、劉某某、賈某某、張某乙實施姦淫。為殺人滅口,王書金又採取掐頸、勒頸和跺胸腹的方式致張某甲、劉某某、張某乙3人死亡,在欲殺害賈某某過程中因賈某某呼救未能得逞後逃離現場。王書金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4名婦女發生性行為,在強姦作案後又為滅口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中殺害致死3人、殺害未遂1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應依法予以並罰,所犯故意殺人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所犯強姦罪情節惡劣。王書金曾因犯強姦罪於1982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又多次實施強姦、故意殺人犯罪,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但根據其所犯罪行、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考慮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我院依法裁定核准其死刑。

問:本案曾經被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發回重審,第二次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比第一次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多認定了一起犯罪事實,原因是什麼?

答: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遵循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指控了被告人王書金4起強姦、故意殺人犯罪。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書金於1993年11月的一天在廣平縣十里鋪鄉南寺郎固村東地將本村婦女張某甲強姦、殺害並埋屍的事實,雖然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書、證人證言和王書金的供述及辨認現場筆錄等證據,但由於經王書金指認挖掘出的屍骨未檢測出DNA序列,缺乏認定屍骨身份的客觀證據,且無法確定所挖掘出屍骨的身長、性別、死亡及掩埋時間,故該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本院複核期間,王書金涉嫌實施強姦、殺害被害人張某甲的犯罪事實出現了新證據,故本院將全案發回重審。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重新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對前述根據王書金供述挖出的屍骨進行重新鑑定,從屍骨的肱骨中檢出了DNA序列,經比對確定被害人就是張某甲,從而使該起犯罪事實的司法認定已經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後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王書金強姦殺害張某甲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定。應當指出的是,第一次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該起犯罪不予認定,而第二次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該起犯罪予以認定,完全符合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和不枉不縱的要求。

問:被告人王書金歸案後,主動供述了6起強姦、故意殺人作案,為什麼法院審理只認定了其中4起強姦、故意殺人犯罪事實?

答:這個問題,實際上我前面已作出了回答,且本院的刑事裁定書中進行了回應。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判處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本案中,被告人王書金歸案後主動供述其實施了6起強姦、故意殺人作案,偵查機關依職權進行偵查後,只認定了王書金的4起強姦、殺人作案,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公訴機關依職權進行審查後,認為上述4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遂依法提起公訴。經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一審、二審,認定了起訴書指控的王書金的4起犯罪事實,並經本院複核予以確認。關於王書金供述的另外2起強姦、故意殺人作案,經偵查機關核查和檢察機關審查,均認為不能成立,公安機關不予認定,公訴機關不予指控。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本案中,法院對起訴書沒有指控的王書金供述的另外2起作案依法不予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問:被告人王書金提出,自己有自首情節,您能否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根據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995年10月,被告人王書金因涉嫌在河北省廣平縣南寺郎固村村東實施殺害被害人張某乙的犯罪,被廣平縣公安局上網通緝;2005年1月17日王書金因形跡可疑被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幹警傳喚進行詢問,在多次報假姓名和假户籍地址均被揭穿的情況下,最後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真實姓名、户籍地址,承認曾在本村殺人作案而外逃多年。經訊問,王書金主動交代自己實施了6起強姦、殺人作案。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終經法院審理認定了其中4起強姦、故意殺人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王書金具有自首情節。

問:被告人王書金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書金主動供述其實施了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作案,應認定為重大立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的?

答: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對於犯罪分子歸案後供述自己的罪行,認定為立功既於法無據,也有悖於法理和情理,即使查證屬實,也只能認定為自首或者坦白,同時犯罪分子應當對查證屬實的所犯罪行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王書金供述其本人實施的多起強姦、故意殺人作案,無論是否經查證屬實,均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屬於立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