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歐陽劍環 陳瑩瑩
銀保監會網站23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簡稱《辦法》)近日印發,旨在統一規範機構改革後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提升金融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辦法》貫徹落實工作中,銀保監會將繼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持續深入治理金融市場亂象,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全流程規範。對行政處罰從立案調查到決定與執行的基本規則進行了全流程規範。二是融合統一。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在取長補短、相互借鑑融合的基礎上,對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作了統一規範。三是優化完善。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高監管處罰法治化水平。同時以制度整合為契機,將監管處罰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監管處罰效能。
《辦法》重點包括四方面:整合優化行政處罰工作機制、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流程、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強調,《辦法》堅持依法嚴格處罰的基調,推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在處罰管轄方面,優化管轄權限規定,加強監管聯動,統籌調配監管資源,便於及時就近查處;在查處銜接方面,細化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標準,加強查處協同,提高工作質效;在處罰適用方面,明確從重處罰的情形,強調對於危害後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在人員問責方面,規定查處銀行保險機構的同時,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步進行調查和追究;在紀法銜接方面,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
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辦法》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聽證,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明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