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對德國宣戰後,德、奧兩國陸海軍官士兵之在中國境內者,共計有數百人。為將這些敵俘妥善安置,中國政府在指定區域內設立俘虜收容所。
首先於近畿一帶分設收容所兩處,一設於海甸之朗潤園,以拘禁德使館之衛隊。4月3日由駐荷使署武官送交德使館衛兵共30名入所;一設於西苑(暢春園與萬壽寺等地),以拘禁奧俘,遂於9月14日由荷使交收奧俘官長、士兵等共138名入所。
復於“吉林、南京、奉天、黑龍江之齊齊哈爾與海倫等地“設所以收容附近地方之德奧俘虜”,另有天津臨時設立了一處,“收容所居留由俄國西比利亞逃出的奧俘,南京收容所專門收容愛斯兒十號魚雷艇之海軍官兵”。
我國正式收容俘虜由此開始。
1917年8月16日,陸軍部頒佈俘虜收容所規則。按俘虜收容所規則,收容所應滿足下列條件:
其一,地理位置選擇,應為“距城市較遠,交通便利之處”。
其二,居住條件規定:“收容所之房屋,須力求潔淨”,收容所房內清潔及日間瑣事都有專門之伕役完成“俘虜之官佐、士兵須隔別居住,每室人數臨時酌定。”
據麥牙氏(曾收容於吉林的德國陸軍中尉)所載,軍官“三人各佔臥室一間,其食堂浴室係數公用,兵士每二三人同住一室”;“俘虜住室內應置器皿,以日用必須者為度”。
軍官住室均系油漆裱糊,新鮮奪目,地板皆以蘆蓆鋪之,一切傢俱多是西式。甚至還照其軍官衣櫃繪圖為其定製,軍官臥室有圓桌、太師椅、靠背椅床鋪花架等零星物件。
即使是普通兵士俘虜,室內之桌椅衣櫃床鋪等傢俱也較為齊備;
其三,醫療衛生條件規定,“收容所須附設藥室、病室及浴室”,並且“須派專門醫生常川駐所”,“俘虜如染患重病或性似傳染病,經醫士證明,應由妥員帶赴指定之醫院療治”。
其四,收容所內俘虜的生活保障,規定“俘虜等一切應用被服給養,得參酌習慣,分別籌備。經所長檢查許可,可自備。”
對吉林收容所之狀況麥牙氏記錄道“該所既備有美滿之食物,且給有完全之衣履”,“吉林俘虜所每年發給三次衣履,每人每次發給西服一身,襯衣數件,皮靴一雙”。
中國陸軍部還規定俘虜軍官“每員月給現洋一百元,俘兵每名月給現洋三十二元”。
其五,“俘虜可收發信件、匯兌款項,但須遵守所內頒定規則。”
寄給拘留於俘虜收容所內的德國人的郵件包裹全部免費,麥牙稱其從俄國逃至吉林時發給家屬的電報費用即由中國政府支付,而且俘虜的“家信往來從未延誤”,因為所內皆能“及時檢查,立即轉遞”。
“俘虜等非奉本所長官允許,不得隨意接晤友朋,或擅留他人在所住宿及飲食。”
其六,“俘虜要遵守中國政府頒佈之命令及所長官訓示,違抗應隔別閉禁,嚴行監視。如有犯罪行為,應由軍事裁判。”
此外,收容所還注意尊重俘虜之宗教信仰,允許其舉行一些宗教儀式,還特別為土耳其回教徒另設食堂等。
此外,為了詳細記載管理德奧俘虜的各事項,內務部特別編寫了《德奧俘虜管理紀要》,該紀要記載了自宣戰之日起至引渡之日止的德奧敵俘情形。
主要涉及了“收容俘虜之原委及時期,接收俘虜及交涉經過,入所時檢查辦法及各俘虜攜帶的物件,俘虜的華洋姓名年歲籍貫表,俘虜的住室安置及供給,對俘虜的優待、獎懲等,對病俘的調治,死亡俘虜的埋葬,逃亡俘虜的捕獲,以及收容所的各項事務的安排”等十五項。
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在收容敵俘一事上更加系統、更加專業,這也為以後敵俘之收容管理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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